实际控制人认定:共同控制、无实控人与代持还原
全球上市那些事 · 约 4,100 字 · 读完约 9 分钟
「谁说了算」这个问题,企业内部往往心照不宣。申报的时候,它必须写成一句能被核查的话,而且要往前倒推三年都成立。
两位创始人从大学宿舍开始创业,十几年来股权一直是 35% 对 33%,剩下的给了员工持股平台和几家投资机构。公司里大事两个人商量着定,从没红过脸。
准备申报时,律师问了一个他们从没想过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写谁?」
写一个人,另一个人持股只差两个百分点,说不过去;写两个人共同控制,需要一份一致行动协议,还要说清楚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听谁的;写「无实际控制人」,又要证明公司治理不会因此失灵,而且两人加上其他大股东得锁定足够多的股份。
更麻烦的是,其中一位创始人早年的部分股权,是由他的表弟代持的。
这一篇讲三种情形: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代持还原。第 04 期提过实控人要尽早理清,第 21 期讲过股东核查,这一篇专讲「控制权」这一条线怎么写、怎么证。
规则口径截至 2026 年 10 月。
| 文件 | 管什么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控股股东和受实控人支配的股东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主板最近 3 年、科创板和创业板最近 2 年实控人没有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第二条(2023 年 2 月) | 认定的基本要求、共同控制、无实控人、国有股权划转、股份锁定 |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2021 年 2 月) | 历史上的股份代持应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解除过程和是否存在纠纷 |
| 招股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章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股份锁定承诺 |
第 17 号适用意见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认定的时候,以发行人自身认定为主,由股东确认,保荐机构和律师要通过公司章程、协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记录、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来核查。
有几条容易被忽视的硬口径:
30% 推定。股权较分散、没有人拥有控制权,但有单一股东持股达到 30% 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两种情形要额外解释。一是认定了实控人,但另一名大股东持股和实控人接近;二是认定无实控人,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分散。要说明是不是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
观察期。主板看最近 36 个月,科创板、创业板看最近 24 个月。为了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控人认定的,要从严把握。
协议不能证明「没变」。不能仅以股东之间有代持、表决权让与、一致行动协议,就认定控制权没有变动。
| 情形 | 要证明什么 | 锁定安排 |
|---|---|---|
| 单一实控人 | 控制权的来源(持股、表决权、董事会席位);观察期内未变更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
| 共同控制 | 每人都直接持股或间接支配表决权;治理结构健全;章程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观察期内和上市后可预期期限内稳定有效 | 所有共同控制人按实控人锁定 36 个月 |
| 无实控人 | 观察期内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不影响治理有效性;证据充分 | 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锁定 36 个月,直至锁定股份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 |
无实控人情形下,锁定 51% 时有几类可以不计入: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5% 以下的股东、非第一大股东的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股东。
关于共同控制,第 17 号适用意见还特别写了两点:
第一,一致行动协议不当然等于共同控制。签了协议,还要看各方实际上是否共同决策、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协议里常见的做法是「意见不一致时以某一方为准」——这样写清楚了,反而说明这一方才是最终说了算的人。
第二,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之一。除非它是纯财务投资人,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也就是说,不能把持股最多的人排除在外,只让几位小股东「共同控制」。另外,实控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股 5% 以上,或者持股不到 5% 但担任董事、高管并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要说明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还是开头那家公司,假设发行前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 | 持股比例 |
|---|---|
| 创始人甲 | 35% |
| 创始人乙 | 33% |
| 员工持股平台(甲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 8% |
| 机构 A(创投基金) | 10% |
| 机构 B | 7% |
| 其他 6 名小股东 | 合计 7% |
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
方案一:甲单独为实控人。甲直接 35%,加上通过持股平台支配的 8%,合计支配 43% 表决权;乙 33%,差距 10 个百分点。按适用意见,「另一名股东持股接近实控人」需要额外解释,审核大概率会追问乙为什么不是共同控制人。
方案二:甲乙共同控制。两人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意见不一致时以甲的意见为准,合计支配 76% 表决权。锁定上,甲、乙及持股平台都锁 36 个月。我们认为这是最贴合实际的写法。
方案三:无实控人。按持股从高到低锁定:甲 35% + 乙 33% = 68%,已超过 51%,看起来锁定没问题。但要证明三年来经营管理层和治理结构没有变化、且公司决策并非由两人共同主导——这与「大事两个人商量着定」的事实相矛盾。认定和事实不符,是这类问题里最常见的失分点。
这个示意想说明的是:实控人认定不是一道「选最好看的答案」的题,而是一道「把事实写准」的题。选哪种写法,取决于表决记录、董事会构成和日常决策的真实情况。
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很明确: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代持还原通常要准备这几样东西:
· 代持形成的证据:当时的出资流水、代持协议或说明,证明出资的确来自实际持有人
· 解除的法律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双方对代持关系和解除的书面确认
· 访谈与确认:中介机构对代持双方分别访谈,必要时公证
· 资金流水核查:确认转让款(如有)的支付与代持事实相符,不存在新的利益安排
· 税务处理:代持还原往往以零对价或低价转让完成,税务机关可能关注价格是否公允。各地对「代持还原」是否属于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口径并不完全一致,这一点目前说不准,最好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如果被代持的是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还原过程本身就会牵涉「控制权有没有变」。比如代持人名义上持股比例较高、在观察期内又参与过表决,就需要说明代持期间实际行使表决权的是谁。代持还原越接近申报,越容易被看作是在整理控制权。能早做,就早做。
「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就是共同控制。」不当然成立。要看各方是否都持股或支配表决权,协议是否有分歧解决机制,以及观察期内是否稳定。
「认定无实控人,可以少锁一点。」不一定。无实控人要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锁到 51%,大股东一个都跑不掉;而且要额外证明治理有效。
「代持在申报前签个解除协议就行。」还要有出资证据、访谈确认、资金流水和工商变更,并在招股书里完整披露。只有一纸协议,不足以证明「股权清晰」。
「实控人去世,控制权就算变了。」单一实控人去世、股份由继承人继承的,原则上不视为控制权变更;多人共同控制中一人去世的,要结合股份比例、决策作用等综合判断。
文末检查表:实控人与代持
| 认定依据 | 持股、表决权、董事会席位、日常决策是否指向同一个结论 |
| 30% 推定 | 是否有单一股东持股达到或接近 30% |
| 接近持股 | 有无大股东与实控人持股接近,能否解释 |
| 观察期 | 主板 36 个月、科创板和创业板 24 个月内是否稳定 |
| 一致行动协议 | 分歧解决机制;第一大股东是否在内;有效期是否覆盖上市后合理期限 |
| 亲属 | 配偶、直系亲属持股 5% 以上或任董事高管的,是否需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
| 锁定 | 实控人及亲属、一致行动人 36 个月;无实控人时锁定是否达到 51% |
| 代持 | 申报前是否已解除;出资证据、确认文件、工商变更、税务处理是否齐备 |
下期预告 · 3 月 9 日 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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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公开规则与一般性情形的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任何企业上市结果的判断。规则口径截至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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