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地经济:东部的钱、西部的地,利益怎么分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合作园区开园第三年,第一批企业终于满产,税票一张张开出来。两边财政局的人坐在一起对账,才发现当年协议里只有一句「税收按比例分享」:按哪个口径的税、从哪一年算起、迁过去的老企业算不算,都没写。钱来了,账反而谈不拢了。
这种两地合建园区的做法,有一个名字,叫「飞地经济」。
东部的园区没地了,企业想扩产;西部和省内欠发达地区有地、有电,却缺项目。两边一合计:一方出项目和运营,一方出地和配套,合建一个园区。前期谈合作时,大家谈的是产业、是愿景;真正决定合作能走多远的,是后面那几本账。
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合作模式、利益分享、统计核算都给了方向。这些年,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省内南北共建,各种形式的飞地园区建了不少。这一篇不讲哪个园区做得好,只讲一件事:利益怎么分,才分得清、分得久。
谈分成之前,先把手边的文件理一遍。我们看一个飞地园区,通常先要这五份:
| 文件 | 一般在谁手里 | 看什么 |
|---|---|---|
| 两地政府的合作共建协议(或框架协议) | 两地政府办、发改或协作部门 | 合作期限、各自出什么、分成的原则 |
| 税收分享和统计分算的具体办法 | 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有时由上级政府批复 | 分哪些税、按什么比例、从哪一年起算、怎么结算 |
| 园区开发运营公司的章程和出资协议 | 运营公司、两地出资的平台公司 | 股比、出资节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 |
| 园区管理办法或管委会设立文件 | 管委会、编制部门 | 谁审批、谁招商、谁管人 |
| 入园企业的投资协议 | 招商部门、运营公司 | 企业落在哪个主体名下、税在哪里缴、承诺了什么 |
如果是公开渠道,能找到的通常有:两地政府网站上的合作签约新闻和政策文件、上级政府关于飞地园区的批复或实施意见、财政预决算公开里关于园区收入的说明。合作协议本身多数不公开,但园区所在地的年度预算报告里,常能看到「合作园区税收分享」「上解」「结算」一类的字眼,顺着它往下找。
我们的看法: 前四份文件之间常常对不上。合作协议写「收益共享」,财政办法写「税收分享」,运营公司章程写「按股比分红」——三处说的是三笔不同的钱。第一件事,是把它们放在一张纸上,搞清楚每一笔钱到底从哪里来、到谁手里去。
一个飞地园区的「利益」,不是一笔钱,而是五个口袋:
第一,税收。 入园企业在飞入地注册、在飞入地缴税。飞出地出了项目、出了运营,分成的基础只能是飞入地的财政收入。这里第一个要问清的是「分的是哪一块」——后面专门讲。
第二,地区生产总值和统计数据。 地方考核看的是 GDP、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额。这些数据按属地统计,默认全部算在飞入地。飞出地能否在合作期内分计一部分,要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是两地签个协议就能算。
第三,前期投入的回收。 园区的路网、水电、标准厂房,谁先出钱?出钱的一方,靠分税收回,还是靠运营公司的租金和服务费收回?这一项决定了合作初期谁压力大。
第四,土地收益。 土地出让收入通常归飞入地,而且要按规定用于特定用途。飞出地在土地上的投入,要通过其他方式体现,不能直接分土地出让金。
第五,风险。 招商不及预期、企业撤走、园区空置,损失谁担?很多协议把「收益共享」写得很细,「风险共担」只有四个字。
前三项最常起争议。下面用一个示意,把税收和统计这两本账算一遍。
一张税票上的钱,并不全部留在地方。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大体五五分享,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大体六四分享;地方那部分,再在省、市、县之间按各省的办法分。
所以协议里写「税收分享比例 50%」,至少有三种可能的口径:
| 口径 | 含义 | 1 亿元税收对应的分享基数(示意) |
|---|---|---|
| 全口径 | 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 | 1 亿元 |
| 地方级收入 | 扣除中央分享部分后留在地方的 | 约 0.4–0.5 亿元 |
| 飞入地本级实得 | 再扣除省、市分享后,飞入地县(区)本级拿到的 | 约 0.2–0.3 亿元 |
同样写「分 50%」,按全口径分,飞入地可能分完还要倒贴;按本级实得分,飞出地拿到的可能只有预期的五分之一。飞地合作里的分歧,口径不清往往排在最前面。
我们的看法: 协议里不要写「税收」两个字就结束,要写到「××级次的××税种的入库数」。能分的只有飞入地自己实际拿到的那部分,这是合作双方都绕不开的天花板。至于省、市两级愿不愿意让渡自己那一份,要单独谈,也要上级同意。
(上表比例为示意,具体分享比例以现行财政体制和各省规定为准。)
假设一个飞地园区,飞出地负责招商和运营,并先期投入 3 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飞入地出地、出政策配套。园区第一年开始有企业投产。
下表中「可分享税收」指飞入地本级实际取得的、协议约定可以分享的那部分税收(单位:亿元):
| 年份 | 可分享税收 | 方案 A:前 5 年飞出地分 50%,第 6–10 年分 30% | A 累计 | 方案 B:十年固定分 30% | B 累计 |
|---|---|---|---|---|---|
| 第 1 年 | 0.2 | 0.10 | 0.10 | 0.06 | 0.06 |
| 第 2 年 | 0.5 | 0.25 | 0.35 | 0.15 | 0.21 |
| 第 3 年 | 0.9 | 0.45 | 0.80 | 0.27 | 0.48 |
| 第 4 年 | 1.3 | 0.65 | 1.45 | 0.39 | 0.87 |
| 第 5 年 | 1.6 | 0.80 | 2.25 | 0.48 | 1.35 |
| 第 6 年 | 1.8 | 0.54 | 2.79 | 0.54 | 1.89 |
| 第 7 年 | 1.8 | 0.54 | 3.33 | 0.54 | 2.43 |
| 第 8 年 | 1.8 | 0.54 | 3.87 | 0.54 | 2.97 |
| 第 9 年 | 1.8 | 0.54 | 4.41 | 0.54 | 3.51 |
| 第 10 年 | 1.8 | 0.54 | 4.95 | 0.54 | 4.05 |
几件事从表里能直接看出来:
回收期差两年。 飞出地投了 3 亿元。方案 A 在第 7 年累计分到 3.33 亿元,收回投入;方案 B 要到第 9 年(3.51 亿元)。前期多分一点,对先出钱的一方意义很大。
飞入地并不吃亏多少。 十年下来,飞入地在方案 A 下留下 13.5 − 4.95 = 8.55 亿元,方案 B 下留下 13.5 − 4.05 = 9.45 亿元,差 0.9 亿元。但方案 A 换来的是飞出地前五年更有动力把企业招进来、把园区运营好。
分成要「前高后低」,还要有终点。 园区成熟以后,企业已经扎根,运营可以逐步交给飞入地。合作期满分成归零,或者转为按运营公司股比分红,比无期限分下去更容易被两边的财政接受。
再看统计。假设第 5 年园区实现工业增加值 20 亿元,协议约定合作期内按 4∶6 分计:
| 指标 | 园区合计 | 飞出地分计 | 飞入地分计 |
|---|---|---|---|
| 工业增加值(亿元) | 20 | 8 | 12 |
| 规上工业企业数 | 30 家 | 不分计,按属地统计 | 30 家 |
注意两点:一是两地分计之和必须等于园区总数,不能各算一遍;二是哪些指标可以分计、怎么报送,要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办,表里「企业数不分计」只是示意一种常见的安排。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或园区。)
飞出地主导运营。 飞出地派团队、设运营公司,负责招商和管理;飞入地出地、出政策配套。利益主要靠税收分享和统计分计。好处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难处是运营方拿不到企业的税,只能靠协议分,协议的执行力就是一切。
双方合资设运营公司。 双方按比例出资,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建厂房、收租金、做服务。利益分两层:政府层面的税收和统计,公司层面的租金和服务收益按股比分。权责最清楚,但公司治理要磨合——重大事项谁说了算、亏了谁补、股权能不能转让,都要写进章程。我们在第 62 期讲园区运营时说过,运营公司如果只靠收租,账很难做平,这一点在飞地园区更明显。
飞出地企业集中迁入。 不建新园区,在飞入地现有园区里划一块,给飞出地的企业集中落地。看起来最简单,分配上却最敏感:企业从飞出地迁走,飞出地原来的税源跟着走了。分不分、分多少,往往要单独谈「基数」。
1. 迁移企业的「基数」没算清。 一家企业原来在飞出地每年缴税 2000 万元,整体迁到飞地园区后变成 2500 万元。合理的做法常常是把原来的 2000 万元作为基数单独约定,新增的 500 万元再按比例分。否则飞出地觉得自己「送走了税源」,飞入地觉得「分得太多」。
2. 起算日写成签约日。 签约之后,土地征收、平整、配套建设可能要一两年,企业投产再要一年。分成年限从签约日算,等企业真正交税时,分成期已经过去一半。起算点写成「企业首次入库」或者「园区首家企业投产」更合理,同时约定一个最晚起算日,防止无限拖延。
3. 把分成写到了企业头上。 税收分享是两地政府之间的财政安排,不能变成对入园企业的税收返还。我们在第 05 期讲过,奖励和返还越来越难写进协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后,给特定企业的返还更要慎重。企业该得到的是要素和服务,不是返税。
4. 结算渠道没落地。 两地政府之间怎么把钱转过去?通常要通过上级财政的体制结算来完成,不是一方开一张支票给另一方。协议签了,结算办法没报上级批,钱就一直挂在账上。具体结算方式以现行财政管理规定为准。
5. 只签了框架,没谈退出。 合作期满怎么交接?中途一方不想干了,已经投入的资产怎么作价?运营公司的股权谁来接?我们在第 72 期讲投资协议时说过,退出机制在签约时写清楚,比出了事再谈容易得多,两地之间的协议也是一样。
6. 人事一变,合作就停。 飞地合作很依赖两地主要领导推动。把合作落成协议、办法、公司章程这三层文件,并设一个双方都有人参加的联席机制,定期对账,比靠个人推动可靠。
7. 以为企业可以「派」过去。 飞出地不能把企业「派」到飞入地。企业去不去,看的是飞入地的用地、用电、用工和服务是否真的有优势。我们在第 68 期讲县域招商时说过,要素和服务才是企业真正看重的。分成方案设计得再精巧,园区里没有企业,分的都是零。
很多飞地合作的谈判,一上来就争比例:五五开还是四六开。我们的建议是倒过来:
第一步,先估园区的税收曲线。 按招商计划,第几年有多少企业投产、税收大概多少。哪怕估得很粗,也比没有强。
第二步,算清各方的投入和回收期。 飞出地投了多少、希望几年收回;飞入地的土地、配套投了多少。
第三步,再倒推比例和年限。 让先出钱的一方在合理的时间里收回投入,之后逐步把利益交还给飞入地。
第四步,把口径、起算日、基数、结算方式、退出写进去。 比例只是一行字,这五项才是决定那一行字值多少钱的东西。
比例谈得再漂亮,口径一模糊,等于没谈。
| 事项 | 要确认的事 | 写在哪份文件里 |
|---|---|---|
| 分享口径 | 分哪几个税种?全口径、地方级还是本级实得? | 税收分享办法 |
| 比例和年限 | 前高后低还是固定?合作期多长?期满怎么办? | 合作协议、分享办法 |
| 起算日 | 从签约、首家投产还是首次入库起算?有没有最晚起算日? | 分享办法 |
| 迁移企业基数 | 迁入企业的原有税收怎么处理? | 分享办法或补充协议 |
| 统计分计 | 哪些指标分计、比例多少、报送程序是否经统计部门认可? | 统计分算办法 |
| 前期投入 | 谁出、出多少、通过什么回收? | 合作协议、运营公司出资协议 |
| 运营公司 | 股比、决策、亏损承担、股权转让 | 公司章程 |
| 结算渠道 | 是否经上级财政认可?多久结算一次? | 分享办法、上级批复 |
| 企业端 | 投资协议里有没有出现税收返还的表述? | 入园企业投资协议 |
| 退出 | 期满交接、中途退出、资产作价 | 合作协议 |
| 对账机制 | 联席会议多久开一次?谁出数据? | 合作协议 |
飞地经济,本质上是两个地方之间的一次合作投资。
和任何合作投资一样,前期热情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账算清楚、把规则写清楚。一方先出钱,另一方出地,回报来得晚,分配就要讲顺序、讲口径、讲终点。利益分得清楚,合作才走得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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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具体地区或园区。政策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各地财政、统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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