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的内控:印章、账户和授权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企业的海外子公司设立两年,当地总经理一个人保管公司印章,掌握银行网银的全部权限,同时也是当地登记的唯一董事。某个月,一笔预付款付给了一家新供应商,金额不小。国内财务月底对账时才看到,查下去发现,国内的审批系统里从来没有这一笔。
这件事不一定有人做错了什么,供应商也许是真的,货也许是真的要到。可它说明了一件事:国内的审批制度,在海外子公司那里没有落地。 国内批不批,当地照样能签、能付、能盖章。
海外子公司的内控,难点不在制度写得好不好,而在制度和当地的法律文件、银行设置有没有对上。国内的审批流程管的是「内部谁同意」,当地的董事会决议、授权书、银行签字授权,管的是「对外谁说了算」。两边不一致,制度就是一张纸。
我们在第 279 期讲海外开户时说过,银行要的材料里有一份董事会关于开户和授权签字人的决议,开户激活时要设置签字权限;第 332 期讲海外代理商佣金时说过,谈判、审批、付款最好不是同一个人;第 216 期讲年终申报时说过,向当地注册机构提交的年度申报里,有董事信息这一项。这一篇把这几件事放在一起,讲海外子公司的五个控制点:印章和签字权、银行账户、付款审批、合同审批、当地董事,最后给一张授权矩阵的示意。文中不点名任何企业,各国公司法和银行实务差别很大,以当地现行规定和银行要求为准。
在国内,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管住了章,大体就管住了对外的效力。很多企业出海,第一反应也是「把章管好」。
可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公司对外的效力,主要不靠章,靠授权签字人的签字。 合同由谁签、以什么身份签、有没有被授权,比盖没盖章更要紧。有的地方公司印章已经不是法定必需,有的地方商业往来里仍然习惯盖公司印章,政府和银行的部分文件还会要求。具体怎么用,各地不一样。
所以海外子公司要管的,是三样东西:
| 要管的 | 它的来源 | 管住的办法 |
|---|---|---|
| 公司印章(如有) | 当地注册或刻制,部分地方需要备案 | 指定保管人,用印登记,不随身带,不预盖空白文件 |
| 签字权 | 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当地商业登记上登记的经理或授权代表 | 授权写明范围、金额、期限;登记信息和内部授权一致 |
| 银行授权 | 开户时的董事会决议和银行的签字授权安排 | 双人授权、分级额度、令牌分开保管 |
签字权是三样里最容易失控的。 很多子公司设立时,为了办手续方便,给当地负责人出了一份「全面授权」的授权书,没有金额上限,也没有到期日。两年后这个人还在用这份授权书签合同、办银行业务、对接政府,国内已经很难说清他到底被授权了什么。
总部管海外子公司,手边至少要有这五份文件,而且是当前有效的版本。
1. 章程或组织文件。 写明董事会的组成、权限、议事规则,哪些事项要股东决定。股东保留事项,比如增减资、对外担保、处置主要资产、修改章程,最好在章程里写清楚。
2. 当地商业登记信息摘录。 当地注册机构登记的董事、经理、授权代表、注册地址,以登记机关出具的文件为准。很多问题就出在登记信息和内部认识不一致:总部以为某人已经卸任,当地登记上他还是董事。
3. 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清单。 每一份对外有效的授权书,列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金额上限、有效期、是否可转授权。过期的、被撤销的,要有书面撤销记录,必要时通知相对方。
4. 银行账户清单和签字授权。 每一个账户:开户行、币种、用途、授权签字人是谁、单签还是双签、网银里谁是管理员、谁录入、谁复核、谁授权,每个人的限额是多少。这份清单最好每季度和银行实际设置核对一次。
5. 印章登记簿。 印章种类、保管人、用印登记(日期、文件、份数、审批人)。没有印章的地方,就把签字登记做起来:谁在什么文件上以公司名义签了字。
第 216 期讲过,每家海外子公司可以建一张「年度要件卡」。这五份东西,可以并进那张卡里,年终和年度申报一起核一遍。
1. 印章与签字权:授权要有边
授权书至少写清四件事:谁、可以做什么、上限多少、到什么时候。 我们的建议是:
不出没有金额上限、没有期限的全面授权;
日常经营的授权和特殊事项的授权分开出,特殊事项一事一授权;
授权期限和人员任期挂钩,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重新出;
人员离职、调岗,当天撤销授权,通知银行、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涉及当地登记的,按当地程序办理变更。
2. 银行账户:权限比余额更要紧
账户层面的控制,最核心的是双人授权和分级额度:
网银至少分三个角色:录入、复核、授权。同一个人不兼两个角色;
大额付款要两位授权人共同授权,其中一位最好是总部派驻或总部远程持有令牌的人;
新增收款人、修改收款人账户信息,单独设一道审批,这是被骗付款最常见的入口;
开户、销户、修改签字人和授权安排,权限收在总部,当地不能自己改;
令牌、密码、授权设备分开保管,不放在同一个人手里,不交给外部代理机构。
还有一条:不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的钱。 开户慢、手续繁,有的子公司先用当地员工的个人账户周转,这种做法在税务、外汇、反洗钱上都容易出问题,也很难事后说清楚。第 279 期讲过,开户确实难,难也要用公司账户。
3. 付款审批:系统里的审批和银行里的授权要对上
国内的审批系统里批了,银行那边才能付;银行那边付了,系统里一定能找到对应的审批。做到这一点,有两个办法:
事前对上: 银行的复核或授权人,只对已经在审批系统里走完流程的付款授权,授权时核对审批单号;
事后对上: 每月把银行流水和审批记录逐笔核对,对不上的单独列出、限期说明。
紧急付款要有规矩:允许先付后补的情形写清楚,金额设上限,补审批的时限写清楚,补不上的要报告。没有规矩的「紧急」,会慢慢变成常态。
4. 合同审批:按金额分级,按事项保留
合同审批一般按金额分级,越大的合同越往上走。但有几类合同,不管金额大小,都应该收归总部或者子公司董事会决定:
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资金;
和关联方的交易;
处置土地、房产、主要设备,或者设定抵押;
期限很长、或者含有排他、独家、最低采购量等条款的合同;
和政府、国有机构签的特许、许可类协议;
雇用当地高管、签署带有长期补偿条款的劳动合同。
这些「保留事项」最好写进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而不只是写在总部的内部制度里。写进当地法律文件,对外才有约束力,当地负责人越权签了,公司才有主张的依据。
5. 当地董事:不只是签字的人
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公司董事有居住或国籍方面的要求,比如至少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很多企业的做法是请当地的服务机构提供一名名义上的董事。这样做可以,但要清楚三件事:
董事是有法定责任的。 名义董事签的每一份文件,对公司都可能有效力;董事本人也承担当地法律规定的责任。所以名义董事一般会要求公司提供充分的信息,也会拒绝签自己看不懂的文件;
名义董事的权限要用协议和决议框住。 他能签什么、不能签什么,什么情况下必须先得到股东书面指示,写进服务协议和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要真开。 至少每年按章程开会,决议有记录、有签字,重大事项先开会再执行。第 279 期讲过,有人提供「挂名董事」「借用地址」的包办服务,这类安排本身就可能不符合银行和当地的要求。
我们的看法是: 董事会里最好有总部派出的人,并且至少有一名总部人员持有银行授权。当地负责人可以是董事,但不要是唯一的董事,更不要同时是唯一的董事、唯一的网银授权人和印章保管人。开头那个场景,问题就出在三个角色落在了同一个人身上。
国有企业的境外子企业,还要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现行规定为准。
把上面五点归到一起,海外子公司的授权,要在三个地方保持一致:
| 位置 | 里面写着什么 | 由谁维护 |
|---|---|---|
| 总部的内部授权制度 | 什么事项、多少金额、谁发起、谁审核、谁批准 | 总部财务、法务、内审 |
| 当地的法律文件 | 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商业登记信息 | 子公司董事会、当地法律顾问或秘书服务机构 |
| 银行的签字授权和网银设置 | 签字人、单签双签、额度、网银角色 | 子公司财务,总部定期核对 |
三处里只要有一处宽于另外两处,宽的那一处就是漏洞。总部制度规定 50 万元以上要总部批准,可当地授权书没有金额上限、银行里当地负责人能单签,那 50 万元的规定就没有落地。
所以每次总部调整授权制度,都要问一句:当地的决议和授权书要不要跟着改?银行的设置要不要跟着改? 改制度是一天的事,改当地文件和银行设置可能要一两个月,这段时间差也要管起来。
设想一家海外子公司,年营业收入约 2 亿元人民币,当地员工三十多人,总部派驻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各一名,当地另有一名财务主管。下表金额均为人民币等值。
授权矩阵
| 事项 | 金额或范围 | 发起 | 审核 | 批准 | 对外签字 | 银行授权 |
|---|---|---|---|---|---|---|
| 日常采购付款 | 5 万元以下 | 业务部门 | 当地财务主管 | 总经理 | — | 单人授权(当地财务主管) |
| 日常采购付款 | 5 万至 50 万元 | 业务部门 | 财务经理 | 总经理 | — | 双人授权(财务经理 + 总经理) |
| 日常采购付款 | 50 万至 200 万元 | 业务部门 | 财务经理 | 总部财务负责人 | — | 双人授权,其中一人为总部令牌持有人 |
| 付款 | 200 万元以上 | 业务部门 | 总部财务 | 总部分管领导 | — | 双人授权,其中一人为总部令牌持有人 |
| 新增或修改收款人 | 不论金额 | 当地财务主管 | 财务经理 | 总部财务(电话回拨核实) | — | — |
| 销售合同 | 500 万元以下 | 销售 | 财务经理、当地法律顾问 | 总经理 | 总经理 | — |
| 销售合同 | 500 万元以上,或含排他、最低量条款 | 销售 | 总部法务 | 总部分管领导 | 总经理(凭专项授权) | — |
| 采购合同 | 200 万元以下 | 业务部门 | 财务经理 | 总经理 | 总经理 | — |
| 采购合同 | 200 万元以上 | 业务部门 | 总部法务、总部财务 | 总部分管领导 | 总经理(凭专项授权) | — |
| 对外担保、借款、资金拆借 | 不论金额 | 财务经理 | 总部财务、总部法务 | 子公司董事会,按章程报股东 | 董事会授权人 | 双人授权 |
| 关联交易 | 不论金额 | 业务部门 | 总部财务 | 子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授权人 | 按付款档次 |
| 处置资产、设定抵押 | 不论金额 | 总经理 | 总部财务、总部法务 | 子公司董事会,按章程报股东 | 董事会授权人 | — |
| 开户、销户、修改签字人 | — | 财务经理 | 总部财务 | 子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授权人 | — |
| 当地高管聘用、长期补偿条款 | — | 总经理 | 总部人力 | 总部分管领导 | 总经理(凭专项授权) | — |
门槛定在哪里:算一下工作量和覆盖面
假设这家子公司一年对外付款 1,200 笔,按金额分布如下:
| 金额档 | 笔数 | 金额合计(万元) |
|---|---|---|
| 5 万元以下 | 900 | 1,800 |
| 5 万至 50 万元 | 260 | 4,200 |
| 50 万至 200 万元 | 32 | 3,000 |
| 200 万元以上 | 8 | 2,600 |
| 合计 | 1,200 | 11,600 |
双人授权的门槛定在 5 万元: 需要双人授权的是 260 + 32 + 8 = 300 笔,占笔数的 25%;覆盖金额 4,200 + 3,000 + 2,600 = 9,800 万元,占金额的约 84.5%。复核人一年多处理 300 笔,平均每周六笔左右。
门槛定在 50 万元: 需要双人授权的只有 40 笔,占笔数约 3.3%;覆盖金额 5,600 万元,只占约 48.3%。剩下一半多的钱,是一个人就能付出去的。
两种定法,工作量差了 260 笔,覆盖的金额差了 4,200 万元。我们更倾向于把门槛定低一点,把流程做快一点:低门槛的双人授权,可以由当地两个人完成,不必每笔都等总部;总部令牌只管 50 万元以上的那 40 笔。这样既覆盖了八成多的金额,又不至于让总部每天被小额付款牵着走。
另有一条不看金额:新增或修改收款人,一律电话回拨核实。 冒充供应商发邮件改收款账户,是跨境付款里最常见的骗局之一,金额往往不大,一笔一笔累积起来也不小。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企业或项目。)
一个人身兼三职。 唯一董事、唯一网银授权人、印章保管人落在同一个人身上。这个人再可靠,也没有人能替他把关,他一旦休假、离职、生病,公司也会停摆。
授权书没有上限、没有期限。 设立时出的一份全面授权,几年都没有收回。
人员离职,权限没撤。 内部系统的账号停了,银行的签字授权、网银令牌、当地登记的授权代表还在。第 206 期讲过,股东变更时要办银行的签字人变更;人员变动也一样,要逐项办完。
总部制度改了,当地文件没改。 三处不一致,宽的那一处就是实际执行的那一处。
名义董事签空白文件。 为了省事,让名义董事预先签好一叠空白决议。这样做既违背了董事的职责,也让这些文件随时可能被滥用。
审批和授权是同一个人。 第 332 期说过,谈判、审批、付款最好分开。在海外子公司,人少,更容易合在一起;人少的时候,可以让总部远程承担其中一个角色。
只管付款,不管收款账户。 客户付款的账户信息被人篡改,钱进了别人的账户。对外公布的收款账户信息,也要有固定的发出渠道和核实方式。
用当地员工或代理的个人账户周转。 一时方便,后面很难说清楚。
| 序号 | 核对项 | 完成 |
|---|---|---|
| 1 | 章程里是否写明股东保留事项和董事会权限 | □ |
| 2 | 当地商业登记上的董事、经理、授权代表与总部的认识是否一致 | □ |
| 3 | 授权书清单是否完整,每份是否写明事项、上限、期限 | □ |
| 4 | 过期、撤销的授权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通知了银行和主要相对方 | □ |
| 5 | 印章(如有)是否有保管人和用印登记,签字是否有登记 | □ |
| 6 | 每个银行账户的签字人、单签双签、网银角色和限额是否列清 | □ |
| 7 | 网银的录入、复核、授权是否由不同的人担任 | □ |
| 8 | 大额付款是否需要总部令牌持有人授权 | □ |
| 9 | 新增或修改收款人是否单独审批并电话回拨核实 | □ |
| 10 | 开户、销户、修改签字人的权限是否收在总部和董事会 | □ |
| 11 | 银行流水与审批记录是否每月逐笔核对 | □ |
| 12 | 紧急付款的情形、上限、补审批时限是否写明 | □ |
| 13 | 合同审批是否按金额分级,保留事项是否写进当地文件 | □ |
| 14 | 当地董事中是否有总部派出的人,名义董事的权限是否用协议和决议框住 | □ |
| 15 | 董事会是否按章程召开,决议是否有记录和签字 | □ |
| 16 | 唯一董事、唯一网银授权人、印章保管人是否落在同一个人身上 | □ |
| 17 | 人员离职、调岗时,是否有撤销授权和变更登记的清单 | □ |
| 18 | 总部授权制度调整后,当地文件和银行设置是否同步修改 | □ |
海外子公司的内控,管的不是一枚章,而是三份东西:总部的授权制度、当地的法律文件、银行的签字设置。三份对上了,国内的审批才在海外有效;对不上,宽的那一份就是实际在执行的规矩。
每年至少把三份东西摆在一起核一次,把同一个人身上的几个角色拆开。这两件事做了,开头那笔「国内系统里没有」的付款,大多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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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海外子公司,
网银授权在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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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里的地价:基准地价、出让底价与评估
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企业或项目,不构成法律、税务或合规建议。公司印章的效力、董事资格与居住要求、授权签字、银行账户与网银管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各国家和地区差别很大,以当地现行法律法规、银行要求和国内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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