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一份招商政策逐条怎么过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个开发区的招商科室,花了一个月起草了一份《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十二条,条条都是干货。稿子送到法制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公平竞争审查,一周后退回来,页边上密密麻麻全是批注:四条建议删除,五条建议修改,只有三条原样通过。起草的同事看着批注发愁:删了这四条,政策还剩什么?
这份政策剩下的东西,其实比想象的多。被删掉的那几条,多半是过去最「好用」、现在最不能写的;被改的那几条,换个写法往往还能用;原样通过的那几条,常常才是企业真正在意的。
第 05 期讲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后,一对一的税收优惠和选择性奖补退出了招商,但条例限制的是给特定经营者的选择性优惠,面向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普惠政策,不在禁止之列。第 124 期给过一个简单的判断法:这件事,换一家同样条件的企业来,地方是不是也会这样做。第 201 期讲评估一项政策值不值,第一个前提就是它本身合不合规。
这一篇不再讲原则,而是拿一份示意的招商政策,十二条逐条过一遍:每一条碰到了审查的哪一类要求,风险在哪里,怎么改,改完以后还剩多少钱、钱花到了哪里。文中不点名任何地区,涉及条例和配套规定的地方只写一般说法,不写条款序号,具体以现行文本为准。
审什么文件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对招商来说,最常碰到的是三类:
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管理办法」,以政府或部门名义发布;
产业专项政策,比如某个产业的扶持办法、某类园区的入驻政策;
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和企业签的招商协议、投资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里涉及优惠安排的内容。
第三类最容易被漏掉。很多地方的文件过了审查,协议里却写着文件不能写的东西。协议、纪要、备忘录是否以及怎样纳入审查范围,以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现行表述为准,但从风险上说,它们和文件是同一回事。
按什么标准审
条例的审查标准,大致分四类,招商政策里最常碰到的是前三类:
| 类别 | 一般含义 | 招商政策里常见的写法 |
|---|---|---|
| 市场准入和退出 |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不得限定只能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 「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指定由某平台公司提供服务」 |
|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 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分支机构 | 「须在本地注册独立法人方可享受」「外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须设立子公司」 |
|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 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 | 「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电价补贴」「一事一议」 |
|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不得违法干预价格和经营者自主经营 | 招商政策里较少见,偶尔出现在要求企业「统一定价」「限定供应商」的条款里 |
此外,条例对一些情形规定了例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在对竞争影响最小、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前提下,可以出台含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的措施。例外不是兜底条款,要说明理由、写明期限,具体以现行规定为准。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此后又出台了条例的实施办法,对审查标准作了更细的列举。逐条审查时,手边要放的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现行文本,以及本地的审查工作细则。
谁来审,怎么审
一般的做法是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自己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还要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没有经过审查的,不能出台。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比如可能受影响的企业、行业协会。出台以后,还有定期评估、抽查和举报处理。具体程序以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地制度为准。
对招商部门来说,最实际的一点是:审查是起草的一部分,不是起草完以后的一道关。 写的时候就按审查的标准写,比写完了被退回来再改,省事得多。
| 材料 | 在哪里 | 用来做什么 |
|---|---|---|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实施办法 | 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网站 | 审查标准和例外情形的原文 |
| 本地的审查工作细则 | 本级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网站 | 本地的审查程序、会审要求、书面结论的格式 |
| 上级和本地已公开的审查案例、清理结果 | 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新闻发布 | 哪些写法已经被认定有问题 |
| 本地现行有效的招商和产业政策清单 | 政府规范性文件库 | 新政策和旧政策是否重叠、冲突 |
| 拟签和在执行的招商协议样本 | 招商部门 | 协议里有没有文件里没有、而且不该有的条款 |
| 政策的预算测算 | 起草说明、财政部门 | 每一条大概要花多少钱,钱花在谁身上 |
有一样东西特别有用:近年各地公开的政策清理结果。 很多地方在条例施行前后,集中清理过一批存量政策,公布了废止和修订的目录。看看别人删了哪些、改了哪些,比读多少遍原则都直观。
设想下面这份《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示意稿),由一个开发区起草,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布。我们把十二条压缩成一句话,逐条看。
逐条审查记录表
| 条 | 原文要点 | 涉及哪一类要求 | 风险 | 处理 | 改法或理由 |
|---|---|---|---|---|---|
| 1 | 新落户企业,按其前三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 生产经营成本:与特定经营者税收挂钩的奖励 | 高 | 删除 | 实质是变相的税收返还,换了「奖励」的名字也一样 |
| 2 | 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新落户企业,给予实缴资本 1% 的落户奖励,最高 500 万元 | 生产经营成本、要素流动:以落户为条件的奖励 | 高 | 删除 | 奖励的是「把注册地搬过来」,对已在本地的同类企业和外地企业都构成差别对待 |
| 3 | 重点项目工业用地按出让价格的 50% 予以返还 | 生产经营成本:要素获取方面的优惠 | 高 | 删除 | 出让后以任何名义返还出让金,都会碰到审查要求,也可能碰到土地出让的规定 |
| 4 | 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 | 生产经营成本:选择性、差异化的支持 | 高 | 删除 | 没有公开条件和标准,本身就是给特定经营者开口子 |
| 5 |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采购,优先使用本区企业产品 | 市场准入: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 高 | 修改 | 改为「支持本区企业产品参加首台套等公开推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依法公平进行」 |
| 6 | 外地企业须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方可享受本措施 | 要素流动: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机构 | 中 | 修改 | 政策针对的是在本区发生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改为按「在本区开展的项目」认定,不对组织形式设门槛 |
| 7 | 年用电量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每千瓦时一定金额的电价补贴 | 生产经营成本:要素获取方面的优惠 | 中 | 修改 | 改为协助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做好供电服务,依法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由地方直接补电价 |
| 8 | 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 10% 给予补助,单家最高 300 万元 | 生产经营成本:财政奖补 | 中 | 修改 | 条件公开、面向所有符合条件企业;改为按设备投资额分档、设总额上限和申报期限,存量企业的技改同样适用 |
| 9 | 研发投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 生产经营成本:财政奖补;可能适用促进科技进步的情形 | 低 | 修改 | 写清认定口径和申报条件,存量与新落户企业一视同仁,写明实施期限 |
| 10 |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层级给予住房补贴 | 补贴对象是个人;如按企业名单发放,仍须看 | 低 | 保留 | 申报条件公开,按人才认定标准而不是企业名单发放 |
| 11 | 建设共性技术和检测平台,向区内外企业开放,按成本收费 | 公共服务 | 低 | 保留 | 平台对所有企业开放,不指定使用对象 |
| 12 | 推行项目审批「拿地即开工」,设立企业服务专员 | 政务服务 | 低 | 保留 | 服务对所有企业适用 |
十二条,删四条,改五条,留三条,和开头那份批注一样。
读这张表的三点
第一,被删的四条,都和「这一家」挂钩。 按这一家交了多少税奖励,按这一家注册资本有多大奖励,给这一家返地价,为这一家一事一议。第 124 期那个判断法在这里很好用:换一家同样条件、已经在本地的企业来,能不能拿到同样的东西?拿不到,就是给特定经营者的。
第二,被改的五条,问题多在「门槛」和「渠道」上。 第 5、6 条的问题不在钱,而在设了一道对外地企业不公平的门槛;第 7 条的问题在于补贴走的是要素价格这个渠道;第 8、9 条本身方向没有问题,问题在写法不够「普惠」:条件不够公开、存量企业不适用、没有期限。改法都是同一个方向:把对象从「新来的那几家」改成「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把渠道从「直接给钱或给价格」改成「公开申报、按规则兑现」。
第三,原样通过的三条,恰恰是企业最常问的。 人才住得下、技术平台用得上、审批快,第 05 期讲过,奖励政策退场之后,招商要靠场景、要素、资本和服务。这三条就在「服务」那一格里。
政策制定者最担心的是:删了改了,政策还有没有分量。我们把这份示意政策每年的预算测算放在一起看。
改前的预算(单位:万元/年)
| 条 | 内容 | 年度测算 | 钱给谁 |
|---|---|---|---|
| 1 | 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 2,400 | 新落户的约 6 家企业 |
| 2 | 落户奖励 | 800 | 新落户的约 3 家企业 |
| 3 | 地价返还 | 1,500 | 约 2 个重点项目 |
| 4 | 一事一议 | 1,000(预留) | 不确定 |
| 7 | 电价补贴 | 600 | 约 5 家用电大户 |
| 8 | 设备补助 | 900 | 新落户企业 |
| 9 | 研发补助 | 500 | 新落户企业 |
| 10 | 人才住房补贴 | 400 | 个人 |
| 11、12 | 平台和服务 | 400 | 所有企业 |
| 合计 | 8,500 |
把钱按去向归一下:直接给到可数的十几家新落户企业的(第 1、2、3、4、7 条),合计 2,400 + 800 + 1,500 + 1,000 + 600 = 6,300 万元,占 8,500 万元的约 74%。
改后的预算(单位:万元/年)
| 条 | 内容 | 年度测算 | 钱给谁 |
|---|---|---|---|
| 8 | 设备投资补助(存量与新落户都适用,设总额上限) | 2,200 |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 |
| 9 | 研发费用增量补助 | 1,400 |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 |
| 10 | 人才住房补贴 | 700 | 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人 |
| 11 | 共性技术和检测平台 | 1,800 | 平台建设运营,所有企业按成本使用 |
| 12 | 审批和企业服务 | 300 | 所有企业 |
| 5 | 首台套等公开推介 | 200 |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
| 合计 | 6,600 |
改后的总预算是 6,600 万元,比改前少了 1,900 万元,约少 22%。但有两个数变化更大:
按公开规则兑现的钱,从改前的第 8、9、10 条合计 900 + 500 + 400 = 1,800 万元,变成 2,200 + 1,400 + 700 = 4,300 万元,增加了一倍多;
用于公共平台和服务的钱,从 400 万元变成 1,800 + 300 + 200 = 2,300 万元。
换句话说,政策的分量没有消失,而是从「给几家企业的单独承诺」挪到了「所有企业都能用的规则和设施」。对还没来的企业,这样的政策说服力未必弱:它不用谈就知道自己能拿到什么,也不用担心几年后被说成违规而追回。
省下来的 1,900 万元,第 201 期的方法可以接着用:先算这些钱放在哪里效率最高,再决定是压减,还是投到更缺的配套上。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园区、企业或项目。)
条例施行以后,有些写法换了名字,实质没变。第 205 期讲过,补贴常常换了个样子,藏进地价、租金、代建价格、配套承诺里。逐条审查时,下面几种要特别留意:
「奖励」代替「返还」。 不写税收返还,写「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奖励」,测算口径还是企业缴的税。看的是口径,不是名字。
「平台公司让利」代替「财政补贴」。 政府不直接给,由平台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厂房、代建、提供融资。钱从平台公司出,对竞争的影响和财政直接给差不多。是否属于审查范围、怎么认定,以现行规定为准,但写进政策或协议之前,应当和审查人员说明。
「基金投资」代替「奖励」。 以股权投资的名义给钱,约定固定回报或者到期由企业回购。第 161 期讲过,用回购兜底,股权投资就成了一笔借款。
「会议纪要」代替「文件」。 文件过了审查,同样的安排写进了一份纪要或备忘录里。纪要里的承诺,企业会当成承诺来要,风险一点不少。
「普惠」只是名义上的。 条件写得很细,细到只有一两家企业能满足:注册资本若干以上、某年某月以后新设、某个细分产品、某个具体地块。这样的「普惠」,看上去面向所有企业,实际上还是特定的。
误读一:「只要不写企业名字,就不算特定经营者。」 是否「特定」,看的是条件能不能被同类企业公平满足,不是看有没有写名字。上面最后那种「细到只剩一两家」的条件,就是这个问题。
误读二:「新落户企业和存量企业区别对待,是招商的本意。」 招商当然想吸引新企业,但只给新来的、不给已经在本地做同样事的企业,就是差别对待。第 8、9 条的改法是:条件对新老企业一样,新企业自然也能用。
误读三:「过了审查,就一劳永逸。」 审查以后还有定期评估、抽查和举报。政策执行中如果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兑现时又加了口头条件,同样会被追溯。
误读四:「例外情形可以兜底。」 科技、环保、节能等情形确实有例外的空间,但要说明理由、证明对竞争影响最小、写明期限。把一般的招商奖补套上「科技创新」的名字,不等于适用例外。
误读五:「审查是法制部门的事。」 起草单位是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招商部门最了解每一条政策实际怎么兑现,自审做得扎实,后面的会审就快。
误读六:「删掉的政策,企业就不来了。」 第 05 期讲过,企业问得最多的,是有没有客户、电能不能保证、工程师愿不愿意来、有没有基金愿意一起投。删掉的那几条,回答不了这些问题。
一张「换一家企业」的对照表。 每一条写出来以后,随手列三家企业:一家新来的外地企业、一家已经在本地的同类企业、一家规模小一些的同类企业。三家能不能按同样的条件拿到同样的东西?只要有一家拿不到,就回头看条件。
一页起草说明。 每一条写清楚:政策目标是什么,为什么用这种方式,预计惠及多少家、花多少钱,有没有对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办法。这页说明也是审查结论的底稿。
一张协议条款对照表。 把在执行和拟签的招商协议里涉及优惠的条款,逐条对到政策条文上。协议里有、政策里没有的,要么删,要么补正当的依据。
| 序号 | 核对项 | 对应的问题 | 完成 |
|---|---|---|---|
| 1 | 这一条的对象是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 换一家同类企业来,能不能拿到同样的东西 | □ |
| 2 | 条件是否公开、明确,是否细到只有一两家能满足 | 名义普惠、实际特定 | □ |
| 3 | 新落户企业和存量企业是否同等适用 | 以落户为条件的差别对待 | □ |
| 4 | 有没有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的奖励或返还 | 变相税收优惠 | □ |
| 5 | 有没有地价、电价、水价、收费方面的单独优惠 | 要素获取优惠 | □ |
| 6 | 有没有对外地企业设机构、设子公司的要求 | 强制或变相强制在本地设立机构 | □ |
| 7 | 有没有「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指定服务提供方」的表述 | 限定交易 | □ |
| 8 | 有没有「一事一议」或没有标准的特殊支持 | 选择性支持 | □ |
| 9 | 适用例外情形的,理由、对竞争影响、实施期限是否写明 | 例外不是兜底 | □ |
| 10 | 政策是否写明有效期 | 期限与评估 | □ |
| 11 | 招商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是否与政策对过一遍 | 文件过审、协议违规 | □ |
| 12 | 平台公司让利、基金投资等安排是否向审查人员说明 | 换个说法的补贴 | □ |
| 13 | 是否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了书面审查结论 | 程序 | □ |
| 14 | 改后的预算测算是否重新做过,钱主要花在规则和设施上还是少数企业身上 | 政策分量 | □ |
一份招商政策过公平竞争审查,删掉的往往是过去最顺手的那几条,留下来的往往是企业真正用得上的那几条。改的过程,其实是把政策从「给谁」改成「按什么规则给」。
规则写得清楚,企业不用谈就知道自己能拿到什么;钱花在所有企业都能用的设施上,来的企业越多,它越值钱。
留言区想听听
你所在的地方,招商政策过审查时,
哪一类条款最常被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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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投资基金申请出资:要准备什么
本文为一般性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政策条文与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园区、企业或项目。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例外情形和程序,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各地审查工作细则等现行规定为准;工业用地出让、电价、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等要求,以国家和各地现行规定为准。
觉得有用,也欢迎把「资本成长学堂」推荐给身边做企业、做投资、做招商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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