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直投项目:投进去之后怎么退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个开发区的国有平台公司,三年前拿出 8,000 万元,入股了一家来本地扩产的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占 20%。签约那天,投资协议的最后一页写着:「五年内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乙方实际控制人按投资本金加年化 6% 单利回购。」如今工厂建起来了,产值也有了,平台公司的投资部却第一次被问到一个具体问题:这笔钱,打算哪一年、从哪条路拿回来?
这几年,地方用国有资本直接入股招商项目的做法越来越常见。和设一支基金相比,直投更直接:钱从平台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出去,直接变成项目公司的股权,不经过管理人,也不用凑返投。
可直投的难处恰恰在后半段。投进去的那一刻有签约仪式、有新闻稿;退出来的那一刻,往往只有一张评估报告、一轮进场挂牌,或者一封措辞客气的催告函。这一篇讲三件事:国资直投一般怎么投、投后管什么,以及回购、转让、上市三条退出路各自的账。
先说明:这一篇是一般性的介绍,不是法律意见。国有资本投资、国有产权交易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国家和各地现行规定为准。
我们在第 18 期讲过,国办发〔2025〕1号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在第 161 期讲过,基金和项目碰在一起,出资节点和落地节点怎么排。直投和这两件事不是一回事,但常被放在一起谈。
| 维度 | 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 | 国资直投 |
|---|---|---|
| 出资主体 | 财政或国资出资,交给管理人 | 平台公司、国有投资公司自己出资 |
| 投资决策 | 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 国企自己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国资监管要求 |
| 投后管理 | 管理人负责,出资人看报告 | 国企自己派人、自己管 |
| 退出 | 基金存续期内由管理人安排 | 每个项目单独找路,没有存续期「兜着」 |
| 监管约束 |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监管规定 | 国有资本投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等规定 |
一句话说:基金是把「投、管、退」交给专业的人做,直投是自己全做。 自己做的好处是快、能和招商节奏绑在一起;坏处是每一笔都要自己找退路,而且每一步都受国资程序的约束。
| 文件 | 在哪里 | 看什么 |
|---|---|---|
| 投资决策文件 | 平台公司的投资决策会议记录、可研报告、尽调报告 | 当初为什么投,测算的收益是多少,写没写退出路径 |
| 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 | 平台公司投资部、法务 | 入股价格、出资方式和节点、回购触发条件和价格公式、对赌和优先权 |
| 项目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 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股东协议原件 | 董事席位、一票否决事项、知情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 |
| 资产评估及备案材料 | 入股时的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 入股价格的评估依据,以后退出时是否要重新评估 |
| 投后台账 | 平台公司的投后管理台账、项目公司季度报表 | 实缴、产值、纳税、分红、重大事项,是否触发了协议条件 |
有两点要先说清楚。
第一,国资的价格,进来和出去都不是只靠商量。 第 35 期讲过,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增资,一般要先做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准或备案,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条规则不仅管「进」,也管「出」:平台公司把手里的项目公司股权卖出去,本身就是一笔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协议里写的退出价格,和退出时的程序要求,可能打架。 比如协议约定按「本金加年化 6%」回购,到了退出那年,评估值比这个价高,按协议价卖就可能被认为「卖便宜了」;评估值比这个价低,对方又可能不愿意按协议价买。这件事要在签约前就和国资监管部门、律师把路径问清楚,以现行规定为准。
国资直投项目,常见的是三种入股方式:
1. 和企业合资新设项目公司。 企业控股,平台公司参股,项目公司在本地注册、拿地、建厂。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股权清楚、资金用途清楚,退出时转让的是项目公司的股权。
2. 增资入股企业已有的本地子公司。 子公司已经在运营,平台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一定比例。这时候入股价格要有评估依据,增资款进的是子公司,用途要在协议里写死。
3. 受让老股。 从原股东手里买股权,钱进的是原股东的口袋,不进公司。对招商来说,这种方式带不来新的投资,一般用得少。
入股比例上,大多数地方的直投是参股,不谋求控股:控股以后要并表,项目公司的经营风险、债务就都进了国企自己的报表。比例多大合适,没有统一标准,看投资规模、地方财力和项目性质。
很多直投项目的问题,不是出在退出那一年,而是出在投后的四五年里没人管。我们的看法是,投后管理至少要盯住五件事:
一是董事或监事席位。 参股比例不高,也要争取一个董事或监事席位。没有席位,项目公司开不开董事会、决议了什么,平台公司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的。
二是一票否决事项。 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对外担保、大额借款、主营业务变更、关联交易,这几类事项写进章程或股东协议,作为需要国资股东同意的事项。范围不要太宽,太宽了企业会觉得被管死;也不能太窄,窄到只剩「解散清算」,等于没有。
三是资金用途和实缴。 出资款打进项目公司以后,用在了哪里。协议里写的是建厂房、买设备,实际却被调去还母公司的借款,这类情况在投后检查时最常见。
四是触发条件的跟踪。 回购条款里写的「约定产值」「约定纳税」「申报上市」,每年都要对一次账。到了第五年才发现第二年就已经触发,催告的时点、诉讼时效的问题都会冒出来。
五是年度评价。 按国资监管的要求,对投资项目做投后评价,把当初的测算和实际情况放在一起看。评价结果要写进台账,作为后续增持、减持或退出的依据,具体评价要求以各地国资监管规定为准。
回购:最常写,最不像股权投资
回购是国资直投协议里最常见的退出安排:约定一个时间和若干条件,条件没达到,由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按约定价格买回国资的股权。
回购写起来简单,用起来要注意三件事。
第一,回购价格的公式。 第 139 期算过,同样是「投资款加 8% 回购」,单利和复利四年下来差 200 多万元;协议没写「已支付的补偿款从回购价款中扣除」,补偿加回购叠加起来,最坏情况可以到投资款的 1.68 倍。国资直投的回购公式,同样要写清楚单利还是复利、从哪天起算、已分红扣不扣。
第二,触发条件。 第 161 期讲过,单纯以「项目没落地」触发、按本金加固定收益回购的写法,容易让股权投资变成一笔借款,可能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和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要求冲突。回购条款可以有,触发条件最好挂在经营层面,比如产能、产值、上市申报进度,而不是一句「到期回购」。具体认定以财政、国资等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第三,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 回购是一项对人的请求权。企业经营好的时候,不会触发回购;真触发的时候,往往是企业经营不顺、实控人自己也紧的时候。回购条款写得再完整,义务人没钱,也只能慢慢追。
转让:最常见,但要走程序
把股权卖给企业的大股东、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或者新的投资人,是比回购更像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转让价格按评估值和市场情况来定,有机会拿到高于回购公式的收益。
国资转让要走程序:审计评估、核准或备案、进场挂牌,符合条件的才能协议转让。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般有优先购买权,章程里怎么写,会影响挂牌以后能不能找到外部买家。
还有一个容易漏掉的问题:参股股权不好卖。 一个 20% 的少数股权,没有控制权,外部买家愿意出的价往往低于按比例折算的公司价值。大股东是最自然的买家,可它也知道自己是最自然的买家。
上市:收益最高,最不确定
项目公司或者它的母公司上市,国资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是收益最高的一条路。问题有两个:一是能不能上市,本身就不确定;二是上市以后,国有股东减持要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锁定期、减持方式和节奏,以现行规定和交易所规则为准。
上市这条路,要提前想到一件事:如果企业要以母公司申报,平台公司持有的是本地子公司的股权,就需要在申报前把股权换到母公司层面,或者接受一个子公司层面的退出安排。这一步做不做、按什么价格换,都要提前谈。
沿用开头的设定:平台公司出资 8,000 万元,取得项目公司 20% 股权,入股时项目公司投后估值 4 亿元。协议约定:五年内未达到约定产值且未申报上市的,实际控制人按「投资本金 × (1 + 6% × 持有年数) − 已分得红利」回购。项目公司从第三年开始分红,国资分得第三年 100 万元、第四年 150 万元、第五年 150 万元。
下面算四种结局(单位:万元)。
| 结局 | 怎么退 | 收回合计 | 回报倍数 | 内部收益率(约) |
|---|---|---|---|---|
| A. 第五年触发回购,按约履行 | 回购款 8,000 × (1 + 6% × 5) − 400 = 10,000,加分红 400 | 10,400 | 1.30 倍 | 5.4% |
| B. 第四年转让给产业方 | 项目公司估值 6 亿元,20% 为 12,000,扣交易费用 1% 后 11,880,加分红 250 | 12,130 | 1.52 倍 | 11.0% |
| C. 第六年上市,锁定期满后第八、九年分两次减持 | 发行后持股稀释至 18%,按市值 25 亿元算 45,000,分两年各 22,500,加分红 800(第六、七年各分得 200) | 45,800 | 5.73 倍 | 23.1% |
| D. 第五年触发回购,义务人无力全额履行 | 第六年通过协商和处置质押股权收回 5,000,加分红 400 | 5,400 | 0.68 倍 | −6.5% |
看这张表,有三点。
第一,按约回购的内部收益率,比公式里的 6% 还低。 公式是「本金加 6% 单利减已分红」,分红被扣掉了,单利又不滚动,算下来只有约 5.4%。如果平台公司自己的融资成本在四五个点,这笔投资在回购情形下只是大致打平。回购是保底,不是收益。
第二,真正拉开差距的是转让和上市。 同样投 8,000 万元,转让能拿到约 11%,上市能拿到 20% 以上;而按约回购和回购打折之间,差的是本金能不能拿回来。
第三,一笔直投看不出全貌,要看一组。 假设平台公司十年里做了 10 笔同样规模的直投,结局是 1 笔上市、2 笔转让、5 笔按约回购、2 笔回购打折:
| 组合 | 投入 | 收回 | 回报倍数 | 内部收益率(约) |
|---|---|---|---|---|
| 10 笔,含 1 笔上市 | 80,000 | 132,860 | 1.66 倍 | 9.0% |
| 拿掉上市那 1 笔,剩 9 笔 | 72,000 | 87,060 | 1.21 倍 | 4.0% |
10 笔里只要有 1 笔上市,整个组合的收益率就从 4% 左右抬到 9% 左右。反过来说,一组直投的收益,主要靠少数几笔做得好的项目;回购条款能做的,是让做得不好的那几笔少亏一点。 把回购当成每一笔的收益来源,是把股权投资当成了贷款来算。
(以上数字为示意,未考虑税费和资金占用成本,不对应任何地区、企业或项目。)
直投的退出,我们有三个看法。
一是签约前,先写一页「退出预案」。 预计哪一年退、优先走哪条路、每条路的触发条件和定价方式、要过哪些国资程序。这页纸放进投资决策材料里,比协议里那一句「到期回购」管用得多。
二是回购条款写成「经营条件」,不写成「保本条款」。 触发条件挂在产能、产值、上市申报这些经营结果上,价格公式写清楚单利复利、起算日、分红和补偿怎么扣;同时承认它是一项对人的请求权,要配合股权质押等增信安排,具体以法律意见为准。
三是别用一笔投资的收益去衡量直投做得好不好。 直投是招商工具,也是一组股权投资。拿单个项目的回购收益去比贷款利息,会把所有直投都写成「明股实债」;拿单个项目的亏损去问责,又会让平台公司以后谁都不敢投。投资评价和容错的口径,要在制度里事先写明,具体以各地国资监管规定为准。
误读一:有回购条款,就等于保本。 回购是对人的请求权,义务人没钱就打折。示意里的 D 结局,本金只收回了六成多。
误读二:协议价就是退出价。 国资退出要走评估、备案和进场程序,协议约定的价格和评估值不一致时,要按现行规定处理。
坑一:投后没人跟踪触发条件。 条件在第二年就已触发,到第五年才发现,催告时点和诉讼时效都可能出问题。
坑二:资金用途没有监管。 出资款进了项目公司,转手被调去别处,项目没建起来,股权的价值也就空了。
坑三:参股股权只有一个买家。 章程里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限制写得太紧,外部买家进不来,只能和大股东谈价。
坑四:上市前没处理持股层级。 平台公司持有的是子公司股权,企业以母公司申报,换股或退出的安排拖到申报前夕才谈,往往最被动。
坑五:股权投资做成了变相补贴。 第 161 期讲过,以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入股、约定以原价回购、放弃全部股东权利,实质上可能是一种补贴,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相冲突,具体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现行规定为准。
| 序号 | 核对事项 | 完成 |
|---|---|---|
| 1 | 投资决策材料里是否有退出预案:预计年份、优先路径、定价方式 | □ |
| 2 | 入股价格是否有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是否按规定核准或备案 | □ |
| 3 | 是否取得董事或监事席位,一票否决事项是否写进章程或股东协议 | □ |
| 4 | 出资款用途是否有监管账户或使用核查 | □ |
| 5 | 回购触发条件是否挂在经营结果上,而非单纯「到期」或「未落地」 | □ |
| 6 | 回购公式是否写清单利复利、起算日、分红和补偿的扣除 | □ |
| 7 | 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是否评估过,是否有股权质押等增信 | □ |
| 8 | 触发条件是否每年对账,催告是否按时发出 | □ |
| 9 | 转让路径是否和国资监管部门确认过:进场还是协议转让,是否需重新评估 | □ |
| 10 | 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是否会挡住外部买家 | □ |
| 11 | 企业上市时持股层级怎么处理,换股安排是否提前约定 | □ |
| 12 | 上市后国有股减持的程序、锁定期是否提前了解 | □ |
| 13 | 是否按组合而不是单笔评价直投收益,容错口径是否写进制度 | □ |
国资直投,投进去靠招商的速度,退出来靠投资的功夫。回购条款能让做得不好的项目少亏一点,转让和上市才是真正的回报来源。
退出这件事,最好在签约那一页之前就写好:哪一年、走哪条路、按什么价、要过哪几道程序。写好了,五年后翻出来的就是一份预案,而不是一封催告函。
留言区想听听
你们那里的国资直投项目,
最后大多是怎么退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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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企业或项目,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国有资本投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评估与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公平竞争审查等事项,以国家和各地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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