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集团内部交易怎么定价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国内设备企业,在海外设了一家销售子公司。母公司在国内生产,把设备卖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卖给当地客户。头两年,母公司给子公司的价格是财务随手定的:子公司亏了就降一点,赚多了就提一点。到了第三年,当地税务机关发来问询,要求说明子公司为什么连续两年几乎不赚钱;国内这一边,主管税务机关也在年度申报后要求补充关联交易的资料。
集团内部的交易,买卖双方是一家人,价格高一点低一点,好像只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事。可在税务上,左口袋在中国,右口袋在另一个国家,两边各收各的税。价格定高了,利润留在国内;定低了,利润留在海外。哪边少了利润,哪边的税务机关就会来问。
这就是转让定价要解决的问题:集团内部交易的价格,要定得像两家互不相关的公司谈出来的一样。
我们在第 64 期讲读年报的关联交易时说过,「参照市场价格」「成本加成」「协议定价」这几个字本身说明不了什么,要用数去验证;在第 85 期讲过常设机构和税收协定;在第 137 期讲海外子公司的钱怎么回来时说过,服务费是一种经营安排,不是汇钱的工具,价格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一篇把独立交易原则单独讲开:常用的定价方法是什么,同期资料要准备什么,两边税务机关各盯什么,最后用一个母子公司的示意把价格、利润和税负完整算一遍。文中的规定只作一般介绍,具体以现行规定为准;不点名任何企业。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多数国家的税法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参照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
集团内部常见的关联交易有五类:
| 类型 | 举例 | 定价时最常被问的问题 |
|---|---|---|
| 有形资产购销 | 母公司卖设备、零部件给海外子公司 | 价格和卖给外部客户的比,差多少?子公司赚得是否合理? |
| 劳务 | 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管理、财务、IT、技术支持 | 服务是不是真的提供了?子公司有没有受益?收费怎么算? |
| 无形资产使用 | 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专利、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无形资产归谁?谁在研发和维护?费率依据是什么? |
| 资金融通 | 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或者反过来 | 利率是否接近市场水平?借款规模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
| 资产转让 | 设备、股权、无形资产在集团内部转让 | 转让价格的评估依据是什么? |
对出海企业来说,第一类和第二类最常见,也是最先被问到的。
1. 国内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里有「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公告,规定了关联关系怎么认定、年度要报哪些表、同期资料什么情况下要准备、调整怎么做。企业每年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有关联交易的,要一并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表格和要求以现行规定为准。
2. 当地的规定。 每个国家的转让定价规则不完全一样:有没有同期资料要求、门槛多高、要不要单独申报、可比公司用本地的还是区域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一个起点,最后要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现行规定为准,最好请当地税务顾问确认。
3. 企业自己手里的东西。 集团内部的购销合同、服务协议、许可协议、借款合同;发票和付款记录;每家公司的人员、职能、承担的风险、拥有的资产。转让定价最后是要靠这些东西来证明的。合同签了、实际做的却是另一回事,是最常见的失分点。
定价之前,先回答三个问题:每家公司干了什么(功能)、承担了什么风险、用了什么资产。 这叫功能风险分析,是转让定价的起点。利润应该跟着功能、风险和资产走。
用开头那家企业举例:
| 国内母公司 | 海外销售子公司 | |
|---|---|---|
| 研发与设计 | 负责,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 | 不参与 |
| 生产 | 负责,承担产能和质量风险 | 不参与 |
| 品牌与技术 | 拥有商标、专利 | 使用,不拥有 |
| 市场与销售 | 制定全球价格政策 | 负责当地客户开发、报价、签约 |
| 库存 | 主要库存在国内 | 少量周转库存 |
| 应收账款 | 不承担当地客户的信用风险 | 承担当地客户的信用风险 |
| 售后 | 提供技术支持 | 负责当地安装、维修的组织 |
从这张表看,子公司更像一个有限风险分销商:它做当地的销售和服务,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但不做研发、不拥有品牌、不承担主要的库存和产品风险。这样的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应当赚一份稳定的、不高也不低的利润。赚得太多,说明利润被不合理地放在了海外;长期亏损,说明利润被不合理地拿回了国内。
我们的看法是:功能风险分析不是写给税务机关看的报告,而是定价的依据。 先把这张表做实,再选方法、找可比,后面的事都顺。反过来,先定了价格,再倒过来写一份功能分析去「配」,经不起问。
国内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中,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大致有下面几种。方法本身没有高下之分,选哪一种,看交易的性质和能找到什么样的可比数据。
| 方法 | 怎么算 | 适合什么交易 | 难在哪里 |
|---|---|---|---|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直接拿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价格来比 | 有公开市场价或者企业自己也卖给外部客户的标准产品 | 产品、条件、数量要高度可比,设备类产品往往很难找到 |
| 再销售价格法 | 用子公司对外的售价,减去一个合理的毛利,倒推出它的进货价 | 分销商买进卖出、不做加工的情形 | 要找到可比分销商的毛利率,各家费用归类不同,毛利口径不好对齐 |
| 成本加成法 | 用卖方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毛利 | 来料加工、委托生产、集团内部的服务 | 成本口径怎么算,加成率参照什么 |
| 交易净利润法 | 比较交易一方的净利润指标,比如营业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和可比公司是否相当 | 分销商、制造商、服务提供方,应用最广 | 要选准「被测试的一方」,找到足够可比的公司,并做必要调整 |
| 利润分割法 | 把交易双方合在一起的利润,按各自的贡献分 | 双方都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的情形 | 贡献怎么量化,分配因素怎么选 |
实务中用得最多的,是交易净利润法。原因很简单:价格层面的可比数据很难找,而可比公司的营业利润率,可以从公开的财务数据库里取。做法通常是:
- 选一方作为被测试方,一般选功能和风险比较简单的那一方,比如有限风险分销商;
- 找一组功能相近的独立公司作为可比公司;
- 算出可比公司利润率的分布区间,通常看四分位区间;
- 看被测试方的利润率是否落在区间里。
国内规定对于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区间中位数的情形,在调整时有具体的口径;各国对区间怎么用也有各自的规定。这些细节以现行规定为准。
还用开头那家企业。假设某一年:
子公司对当地客户的销售收入 12,000 万元(已折算为人民币);
母公司的生产成本 7,500 万元,研发和管理等费用中可归属于这批产品的 1,200 万元;
子公司的当地运营费用(人员、仓储、营销、售后)1,500 万元;
集团合计的税前利润:12,000 − 7,500 − 1,200 − 1,500 = 1,800 万元,不管内部价格怎么定,这个数都不变;
可比分销商营业利润率的四分位区间为 2.0%—4.5%,中位数 3.0%;
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当地税率分两种假设:甲地 15%,乙地 30%。
第一步:三种内部价格下,利润落在哪里
| 项目(万元) | 内部价 9,900 | 内部价 10,200 | 内部价 10,500 |
|---|---|---|---|
| 子公司营业利润 | 600 | 300 | 0 |
| 子公司营业利润率 | 5.0% | 2.5% | 0% |
| 是否在可比区间(2.0%—4.5%) | 高于上限 | 在区间内 | 低于下限 |
| 母公司利润 | 1,200 | 1,500 | 1,800 |
| 母公司完全成本加成率 | 13.8% | 17.2% | 20.7% |
子公司营业利润 = 12,000 − 内部价 − 1,500;母公司利润 = 内部价 − 7,500 − 1,200;完全成本加成率 = 母公司利润 ÷ 8,700。
如果按中位数 3.0% 定价,子公司营业利润应为 12,000 × 3% = 360 万元,倒推内部价 = 12,000 − 1,500 − 360 = 10,140 万元。
第二步:两种当地税率下,集团税负差多少
| 集团所得税合计(万元) | 内部价 9,900 | 内部价 10,200 | 内部价 10,500 |
|---|---|---|---|
| 甲地(15%) | 300 + 90 = 390 | 375 + 45 = 420 | 450 + 0 = 450 |
| 乙地(30%) | 300 + 180 = 480 | 375 + 90 = 465 | 450 + 0 = 450 |
前一个数是母公司在国内的所得税,后一个数是子公司在当地的所得税。
这张表把两边税务机关的关注点说清楚了:
当地税率低于国内时,把内部价压低、利润留在子公司,集团税负最低。国内税务机关最关心的就是这个方向:母公司的利润是不是被转出去了。
当地税率高于国内时,把内部价抬高、子公司做成零利润,集团税负最低。当地税务机关最关心的就是这个方向:子公司为什么不赚钱。
无论在哪一边,偏离区间都会被一方盯上。 内部价 10,200 万元,子公司利润率 2.5%,落在区间里,两边都比较好解释。
第三步:被调整一边,另一边不动,会怎样
假设企业在乙地用了 10,500 万元的内部价,子公司连续几年零利润。乙地税务机关按可比区间中位数调整,认定子公司营业利润应为 360 万元:
| 项目(万元) | 调整前 | 乙地调整后、国内未做对应调整 | 按 10,140 万元正常定价 |
|---|---|---|---|
| 子公司应纳税所得 | 0 | 360 | 360 |
| 子公司所得税(30%) | 0 | 108 | 108 |
| 母公司应纳税所得 | 1,800 | 1,800 | 1,440 |
| 母公司所得税(25%) | 450 | 450 | 360 |
| 集团所得税合计 | 450 | 558 | 468 |
调整以后,同一笔 360 万元的利润,在乙地交了一次税,在国内也交了一次,比正常定价多交了 90 万元。这还没算当地可能加收的利息和罚款。
要消除这个重复征税,通常要靠税收协定里的相互协商程序:企业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看国内能不能做对应调整。第 85 期讲过,协定待遇多半要企业主动申请。相互协商耗时较长,结果也不一定如愿,所以事前定好价格,比事后去协商便宜得多。对交易规模大、模式稳定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和税务机关事先谈定定价原则和方法的预约定价安排,具体条件和程序以现行规定为准。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企业、国家或地区。)
同期资料,是企业按规定准备的、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文档。国内规定的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规模较大的跨国企业集团还涉及国别报告。哪些企业要准备哪一类,有关联交易金额等门槛,准备和提供的期限也有规定,具体以现行规定为准。
我们的建议是:哪怕规模没到门槛,也按本地文档的思路留一份简版资料。 内容不用多,就是四样:功能风险分析表、定价方法和理由、可比数据、每年的测算结果。被问到的时候,拿得出来;人员变动了,接手的人也知道当初为什么这么定。
两边税务机关各自关注什么,可以列成一张表:
| 国内税务机关常关注的 | 当地税务机关常关注的 |
|---|---|
| 境外关联方设在低税率地区,却留下了较高的利润 | 销售子公司长期微利或亏损,集团整体却在盈利 |
| 境内企业长期微利或亏损,集团整体在盈利 |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大额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
| 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真实、合理 | 子公司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与它赚到的利润是否匹配 |
| 境内企业借钱给境外关联方不收或少收利息 | 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的利率和规模,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
|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是否按期、完整 | 当地是否有单独的转让定价申报或文档要求 |
还有两件事经常被一起忽略:
海关的口径。 进口国海关看的是进口申报价,内部价越低,关税的计税基础越小;当地税务机关看的是子公司利润,内部价越低,子公司利润越高。两边的方向未必一致,年底做价格调整时,可能还涉及海关申报的更正。哪些调整需要向海关申报、怎么处理,以当地海关的现行规定为准。
集团服务费。 第 137 期说过,服务费要有实际服务、有协议、有工作记录。这里再补一句:母公司作为股东做的事,比如为自己编合并报表、开董事会,一般不能向子公司收费;子公司自己已经有人在做的事,母公司重复做,也不能再收一次。
此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近年还要面对全球最低税的相关规则,转让定价的安排会和它发生联系。这类规则的适用门槛和各国的落地情况,以现行规定为准。
坑一:价格跟着利润倒算。 子公司亏了就降价、赚多了就提价,每年随手调,看不出任何一贯的方法。这在两边税务机关眼里都是最危险的样子。定一个方法,每年按方法测算,调整也按方法调整。
坑二:合同和实际不一致。 合同写子公司是有限风险分销商,实际上库存全压在子公司、市场推广也由子公司自己决定、自己花钱。税务机关看的是实际,不是合同。
坑三:拿国内的可比数据去套海外。 可比公司的利润率受市场和行业影响,用国内同行的数据证明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常常说服不了当地。
坑四:只关注一边。 只怕国内被调,就把子公司做成零利润;只怕当地被调,就把利润留在海外。示意里第三步说明了,只顾一边,最后可能两边都交税。
坑五:年底一次性大调整。 年底发现子公司利润偏离,一次开一张大额调整发票。调整的依据、开票和付款方式、海关和增值税的影响,事先没想清楚,就可能引出新的问题。
坑六:资料都在一个人脑子里。 当初定价的财务离职了,留下的只有发票。转让定价的问询往往在交易发生几年之后才来,资料要按年归档。
| 序号 | 核对项 | 完成 |
|---|---|---|
| 1 | 集团内部有哪些关联交易?购销、劳务、无形资产、资金、资产转让,逐项列出 | □ |
| 2 | 每家公司的功能、风险、资产,有没有做成一张表? | □ |
| 3 | 每类交易选了哪种定价方法?为什么选它? | □ |
| 4 | 被测试方是谁?可比公司从哪里来?区间是多少? | □ |
| 5 | 每年的实际利润率是否落在区间里?偏离了怎么调? | □ |
| 6 | 内部合同和实际做法是否一致? | □ |
| 7 | 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有实际服务、受益和工作记录? | □ |
| 8 | 内部借款的利率和规模是否有依据? | □ |
| 9 | 国内关联申报是否随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按时填报? | □ |
| 10 | 是否达到同期资料的准备门槛?没达到,是否留了简版资料? | □ |
| 11 | 当地有没有单独的转让定价申报、文档要求和期限? | □ |
| 12 | 年底价格调整会不会影响海关申报和增值税? | □ |
| 13 | 两边税率差多少?只顾一边会不会引发另一边的调整? | □ |
| 14 | 交易规模大、模式稳定的,是否评估过预约定价安排? | □ |
转让定价不是一门「怎么把税交得最少」的技巧,而是一件「怎么把价格解释清楚」的事。
先把每家公司干了什么写清楚,再选一个说得通的方法,每年按同一个方法测一遍,把资料存好。价格落在合理区间里,两边的税务机关就都有了答案;价格随手定,两边都会来问,最后多交的税往往比省下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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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海外子公司的内部价格,是怎么定下来的?
碰到过两边税务机关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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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企业、国家或地区,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独立交易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等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公告、相关税收协定和当地主管机关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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