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卖股要交哪些税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经营了十年的非上市公司,三位创始股东里有一位打算退出,另外两位愿意接手他手里 30% 的股权。三个人坐下来谈价格,谈了两个月,终于定了一个数,握手签字。到了办变更登记的时候,经办人提醒了一句:完税凭证带了吗?三个人面面相觑——这笔税是谁交、交多少、按什么价交,谈价格的时候谁也没算过。
卖股之前,大家最关心的是「卖多少钱」。可同样一个价格,卖的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转让价是按净资产定还是按注册资本定,先分红还是直接转,最后落到口袋里的钱可能差出好几成。还有一种情况更麻烦:价格定得太低,税务机关不认,按它核定的价格补税。
我们在第 182 期讲股东借款与资本公积时算过,同样 180 万元税前利润,走利息和走分红,老板到手的钱不一样;也说过,计入资本公积的钱不能直接「退」给股东,要随股权一起处置。在第 59 期讲员工持股平台时提到,过去一些地方对持股平台的核定征收、财政返还,近年在清理,不要把注册地的「优惠」当成设计的出发点。这一篇讲处置这一头: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卖方是自然人和是公司,分别要交哪些税,计税依据怎么定,什么情况下会被核定,最后把同一笔交易在四种安排下的税负算一遍。
先说明两点。第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税务处理和这里不同,第 188 期讲大股东减持时说过,个人和机构股东、限售股和流通股的处理不一样,不在这一篇讨论。第二,文中的税率和规则是按现行常见口径写的一般性介绍,具体以现行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实际交易请让税务师逐项测算。
一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常见要碰到的税是这几种:
| 税种 | 谁交 | 按什么算 | 一般口径(以现行规定为准) |
|---|---|---|---|
| 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卖方 | 转让收入减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通常按 20% |
| 企业所得税 | 公司卖方 | 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按卖方适用税率,一般企业通常为 25% |
| 印花税 | 买卖双方 | 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 | 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双方各自缴纳 |
| 增值税 | — | — |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不常见、但一碰上就很重的情形:
公司名下主要是房地产。 以转让股权的名义、实际上转让土地和房产,在一些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形会被这样认定,以现行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卖方是境外主体。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或者通过转让境外中间公司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有专门的扣缴和申报规则。这一块单独成题,这一篇不展开。
这张表里,真正决定税负大小的,是第一、二行。 印花税金额不大,增值税一般不涉及,所得税才是大头。而所得税的大小,取决于两件事:收入按多少算,成本按多少扣。
算税之前,先把下面几样东西放在桌上:
- 股权转让协议草稿。 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一次付清还是分期)、有没有价格调整或对赌条款、税费由谁承担。
- 被转让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重点看净资产,尤其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几行。净资产是税务机关判断价格是否偏低的第一个参照。
- 卖方取得这部分股权的凭证。 当初实缴出资的银行回单、验资报告,或者当初从别人手里买进时的协议、付款记录和完税凭证。这是「股权原值」的依据,没有凭证,成本可能扣不进去。
- 被转让公司名下的资产清单。 有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这些资产占比较高时,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按评估后的价值来判断净资产。
- 买卖双方的关系说明。 是亲属、是员工、是关联公司,还是无关的第三方。价格偏低时,有没有「正当理由」,常常就看这一条。
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份专门的管理办法,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里面对计税依据、价格偏低的情形、正当理由、核定方法、扣缴和申报都有规定。动手之前,把这份文件的原文找来读一遍,比读任何解读文章都有用。
自然人卖方:一层税,但价格要经得起看
自然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大致是:
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
几个要点:
转让收入不只是合同价。 和这次转让相关的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一般也要并入收入。分期付款的,纳税义务一般不是等钱全部收到才发生,具体时点以现行规定为准。
扣缴义务人通常是买方。 也就是说,买方付钱时,按规定要代扣代缴这笔个人所得税。很多买方不知道这一点,合同里也没写,最后卖方没交、买方没扣,两边都有责任。
纳税地点通常在被转让公司所在地。 不在卖方户籍地,也不在买方所在地。
被转让公司本身也有报告义务。 股权变动后,被投资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变更登记要查完税凭证。 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查验相关的完税凭证。开头那个场景,卡的就是这一步。
公司卖方:所得税之外,还有「钱怎么到人手上」
公司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这部分股权的计税基础,差额并入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公司的适用税率交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把被转让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中、按这部分股权可能分到的金额扣掉。 换句话说,被转让公司账上攒了很多利润,这些利润对应的价值全部体现在转让价里,就要全额按转让所得交企业所得税。
而同样一笔钱,如果先以分红的形式拿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一般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引出了实务中常说的「先分红、后转让」,第五节会算给你看。
公司卖方还要多想一步:钱留在公司里,还是要分给背后的自然人股东? 如果最终要分到个人手上,个人拿分红还要再交一层个人所得税。第 182 期那张表算过,分红给个人要再交 20%。所以「公司持股」在转让环节可能交得多,在再投资环节又可能更灵活——是不是划算,要看钱最后去哪里。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穿透到合伙人
第 59 期讲过,有限合伙平台本身不缴所得税,穿透到合伙人。平台转让所持股权,所得分到自然人合伙人头上,按什么所得项目、适用什么税率,和平台的性质、注册地的执行口径都有关系,不同口径下税负差别不小。这一块以现行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设计平台时就要问清楚,不要等到退出时才问。
股权转让里,被税务机关调整最多的,不是算错了税率,而是价格偏低。
常见的偏低,有这几种样子:
按注册资本平价转让。 公司账上净资产已经是注册资本的好几倍,转让价还是按当初出资额定,或者干脆一元转让、零元转让。
价格低于净资产份额。 转让价低于被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同一时期、同一公司,卖给不同人的价格差很多。 卖给甲是一个价,卖给乙是另一个价,说不出道理。
这些情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核定的方法,常见的是按净资产份额核定;公司名下土地、房产、矿权这类资产占比较高的,可能要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也可以参照同类股权的交易价格。
正当理由,现行办法里列了几类,比较常见的是:转让给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或者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公司经营受重大影响,价格低有合理原因;相关文件规定的、合理的内部员工持股转让,价格又符合规定。具体范围和条件,以现行办法的原文为准。
我们的看法是三句话:
第一,价格可以低,但要能解释。 解释要落在文件上:亲属关系证明、员工持股的制度文件、资产减值的评估报告、行业下行的公开数据。口头说「我们关系好」不算。
第二,净资产是一条看得见的线。 转让价低于这条线,就要准备好被问。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越多,这条线越高。
第三,不要把「核定征收」当成筹划工具。 一些地方过去对股权转让实行过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近年在规范清理。用这类安排做出来的低税负,事后被追溯调整的风险,往往比省下的税还大。
设想一家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已全部实缴;
账面净资产 6,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000 万元、资本公积 1,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4,000 万元;
公司名下没有大额土地房产,资产以存货、应收和设备为主;
卖方持有 30% 股权,当初实缴出资 300 万元,即股权原值或计税基础为 300 万元;
双方商定的转让价为 2,400 万元,即按 8,000 万元整体估值的 30%。
税率按常见口径假设:自然人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20%;卖方公司企业所得税 25%;印花税按 0.05%,双方各自缴纳。为简化,合理费用只计印花税,不计中介费;不计滞纳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安排甲:自然人直接转让
| 项目 | 计算 | 金额(万元) |
|---|---|---|
| 转让收入 | 2,400 | |
| 减:股权原值 | 300 | |
| 减:卖方印花税 | 2,400 × 0.05% | 1.2 |
| 应纳税所得额 | 2,098.8 | |
| 个人所得税 | 2,098.8 × 20% | 419.76 |
| 卖方到手 | 2,400 − 419.76 − 1.2 | 1,979.04 |
安排乙:公司直接转让
| 项目 | 计算 | 金额(万元) |
|---|---|---|
| 转让所得 | 2,400 − 300 − 1.2 | 2,098.8 |
| 企业所得税 | 2,098.8 × 25% | 524.7 |
| 卖方公司税后留存 | 2,400 − 524.7 − 1.2 | 1,874.1 |
| 若全部分给背后的自然人股东,再交个税 | 1,874.1 × 20% | 374.82 |
| 最终到自然人手上 | 1,499.28 |
安排丙:公司卖方,先分红、后转让
被转让公司先把 4,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全部分掉,卖方公司按 30% 分到 1,200 万元。分完以后,被转让公司净资产降到 2,000 万元,转让价相应调到 2,400 − 1,200 = 1,200 万元。
| 项目 | 计算 | 金额(万元) |
|---|---|---|
| 分红收入 | 4,000 × 30% | 1,200 |
| 分红的企业所得税(按符合免税条件假设) | 0 | |
| 转让所得 | 1,200 − 300 − 0.6 | 899.4 |
| 企业所得税 | 899.4 × 25% | 224.85 |
| 卖方公司税后留存 | 1,200 + 1,200 − 224.85 − 0.6 | 2,174.55 |
安排丁:自然人卖方,也先分红、后转让
| 项目 | 计算 | 金额(万元) |
|---|---|---|
| 分红个税 | 1,200 × 20% | 240 |
| 转让所得 | 1,200 − 300 − 0.6 | 899.4 |
| 转让个税 | 899.4 × 20% | 179.88 |
| 税负合计 | 240 + 179.88 | 419.88 |
| 卖方到手 | 1,200 − 240 + 1,200 − 179.88 − 0.6 | 1,979.52 |
读这四张表
第一,自然人卖方,先分红后转让基本不省税。 安排甲交 419.76 万元,安排丁交 419.88 万元,几乎一样。原因很简单:分红和转让所得,对自然人都按 20% 计税,把一部分转让价换成分红,只是换了个名目。两者差出来的那一点,来自印花税计税金额不同带来的扣除差异。
第二,公司卖方,先分红后转让差别很大。 安排乙的税后留存 1,874.1 万元,安排丙是 2,174.55 万元,多了约 300 万元,差不多正好是 1,200 万元分红 × 25%。这就是第三节那条规则的分量:未分配利润对应的价值,走转让要交企业所得税,走分红在符合条件时不交。
第三,公司持股,钱到个人手上要再过一道。 安排乙如果全部分给自然人股东,最后到手 1,499.28 万元,比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安排甲少了约 480 万元。公司持股的好处,在于钱留在公司里继续投资时不用马上交第二层税;如果目标就是把钱拿回个人手上,持股结构的设计要在很早以前就想好,而不是交易前临时改。
第四,先分红不是想分就能分。 被转让公司要有足够的现金,要按《公司法》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其他股东要同意分红方案;买方要接受转让价相应下调。分红后公司账上现金少了,可能影响它的经营和银行授信。这些都谈妥了,安排丙才走得通。
补一张:如果价格定低了
还是安排甲的自然人卖方,设想三位股东商量后,按当初出资额 300 万元平价转让给非亲属的另外两位股东,理由是「大家都是老朋友」。
| 项目 | 计算 | 金额(万元) |
|---|---|---|
| 申报的转让收入 | 300 | |
| 申报的所得 | 300 − 300 | 0 |
| 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 6,000 × 30% | 1,800 |
| 若按净资产份额核定,所得 | 1,800 − 300 | 1,500 |
| 核定后的个税 | 1,500 × 20% | 300 |
| 若公司有大额房产,评估后净资产为 9,000 万元 | 9,000 × 30% − 300 | 2,400 |
| 此时的个税 | 2,400 × 20% | 480 |
平价转让在账面上一分税都不用交,可一旦被认定为价格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要按核定的收入补税,还可能加收滞纳金。按当初出资额转让,省下的不是税,是把税推迟到了被查的那一天。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或个人。税率按常见口径假设,实际以现行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坑一:合同里不写税由谁承担。 只写「转让价 2,400 万元」,不写是税前还是税后、税费各自承担还是由买方承担。买方以为是卖方的事,卖方以为价格里已经扣了,到了扣缴环节才吵起来。
坑二:买方不知道自己是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卖股,买方通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付了钱却没扣税,卖方又没自行申报的,买方也可能被追责。
坑三:股权原值没有凭证。 当初出资的回单找不到,或者股权是多年前从别人手里低价买的、当时没有完税,这次转让时,原值可能被按更低的口径认定。几十年前的老股权,这个问题尤其常见。
坑四:阴阳合同。 报税用一份低价合同,实际付款按另一份高价合同。这是最直接的风险,付款流水和协议对不上,一查就清楚。
坑五:对赌和分期付款没算清楚。 合同约定达到业绩再付尾款,或者达不到要退回部分价款。纳税义务在什么时点发生,后续退回的价款能不能退税,处理起来很复杂,以现行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签约前就要问清楚。
坑六:以为换个注册地就能少交。 转让前把股权挪到一个有「优惠」的地方的平台里再卖,平台本身的设立和转入,可能已经触发一次转让;地方的优惠也在清理。第 59 期说过,注册地的优惠不要当成设计的出发点,转让环节同样如此。
坑七:只算了卖方的税,忘了买方的成本。 对买方来说,买进价就是他以后再卖时的原值。按核定价补了税的,买方的原值能不能按核定价算,也要和税务机关确认。
| 序号 | 核对项 | 完成 |
|---|---|---|
| 1 | 卖方是自然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各自适用哪个税种、什么税率 | □ |
| 2 | 被转让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是多少?转让价是否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 □ |
| 3 | 公司名下有没有土地、房产、矿权等资产?占比高不高?是否需要评估 | □ |
| 4 | 价格偏低的,有没有书面的正当理由材料 | □ |
| 5 | 股权原值的凭证是否齐全:出资回单、验资报告、上一次受让的协议与完税凭证 | □ |
| 6 | 合同是否写明税前还是税后价格,税费由谁承担 | □ |
| 7 | 买方是否知道自己的扣缴义务,付款与扣税的时点是否排好 | □ |
| 8 | 被转让公司是否知道自己的报告义务和期限 | □ |
| 9 | 公司卖方:是否测算过「先分红、后转让」,被转让公司的现金和分红条件是否允许 | □ |
| 10 | 钱最终要到谁手上?公司持股的第二层税是否算进去了 | □ |
| 11 | 分期付款、对赌、价格调整条款的纳税时点,是否和税务机关或税务师确认过 | □ |
| 12 | 双方印花税是否按书据金额申报 | □ |
| 13 | 是否涉及以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情形,是否咨询过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 □ |
| 14 | 变更登记需要的完税凭证,是否已经拿到 | □ |
卖股的税,大头在所得税,难点在价格。自然人卖股是一层税,但价格要经得起净资产这条线的检验;公司卖股是两层税,未分配利润走转让还是走分红,差别可能有几百万元。
谈价格的那两个月里,抽出一个下午把这笔税算一遍,比签完字再去补,代价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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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经历过的股权转让,
最后在哪一步被税卡住了?
下期预告 · 创始人手记 28 · 周二
为什么我们很少写人物
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或个人,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核定方法、正当理由、扣缴与申报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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