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能不能用:招商里的信息共享边界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个园区的招商科室在做年度回头看,想把落地企业的月度用电、入库税收、参保人数放进同一张表。函发出去,三家单位回了三种话:一家说可以走共享平台申请,一家说要企业书面同意,一家说单个企业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同一周,一家来考察的企业在会议室里问:你们园区同行业那几家,一年各交多少税?
这两件事,问的是同一个问题:企业的数据,招商部门能拿到哪些,拿到以后能用到哪一步。
数据在招商里越来越重要。第 88 期讲签约三年后回头看,说过一个工厂在不在生产,电表比报表诚实,每道坎都要找一个不依赖企业自报的凭证;第 191 期讲招商数据的口径,把协议额、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分开对。那两期都留了一句话:跨部门拿数据,涉及数据共享的权限和程序,以当地现行规定为准。
这一篇就把这句话展开讲。税务、社保、用电、信用这几类数据各在谁手里,有哪几条正当的获取渠道,拿到以后的边界在哪里,以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算只公布汇总数,也可能把单个企业的情况透露出去。
先说明一点:涉及的法律法规,我们只写名称和一般原则,不写条款序号;各地的共享目录、授权格式和审批程序差别很大,以现行规定和本地制度为准。
招商工作里最常想用的企业数据,大致是下面几类:
| 数据 | 通常由谁掌握 | 招商想用它做什么 | 数据的性质 |
|---|---|---|---|
| 税务数据 | 税务部门 | 核对纳税承诺、算亩均税收、兑现政策 | 纳税人信息,税务机关负有保密义务 |
| 社保数据 | 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 核对用工承诺、看项目是否真在运营 | 含大量职工个人信息 |
| 用电数据 | 供电企业 | 判断是否开工、投产、达产 | 企业经营信息,掌握在供电企业手里 |
| 信用数据 | 市场监管、发改(信用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 看投资方底子,判断风险 | 一部分公开,一部分要授权才能查 |
| 统计数据 | 统计部门 | 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上企业运行 | 单个调查对象的资料有专门的保密要求 |
这张表最要紧的是最后一列。同样叫「企业数据」,性质差得很远。 有的本来就公开,谁都能查;有的是政府部门在履职中掌握的,部门之间按规则共享;有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职工个人信息,没有企业同意,原则上不应该离开掌握它的那个部门。
几部法律法规在这里都会碰到:《数据安全法》讲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讲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也不得超出履职所必需的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统计法》要求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授权有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规定为准。
我们把招商能用的获取渠道归成三条,外加一条经常被混进来、其实不该走的路。
渠道一:公开查询
这一条不需要任何人批准,最该先用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信息、股东及出资、年报公示的部分内容、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等;
信用中国及各地信用网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
税务部门公开的信息:比如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各地公布方式不一;
司法公开平台: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公开披露:年报、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
招商前期研判一家投资方,绝大部分要用的东西都在这里。这一阶段,企业还没有落地,也没有和地方签任何协议,招商部门手里本来就不该有它的税务、社保明细。
渠道二:政务数据共享
政府部门之间,为履行职责可以共享数据,但不是「都是政府,随便要」。常见的做法是:数据按目录管理,分为可以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几类;需要数据的部门说明用途和依据,通过共享平台申请,提供方审核后提供;拿到的数据只能用于申请时说明的用途。国家层面近年对政务数据共享专门出台了行政法规和配套文件,各地也有自己的共享目录和管理办法,以现行规定为准。
对招商部门来说,这条渠道有两个特点。一是用途要对得上职责:协议履约考核、政策兑现、园区运行监测,一般说得通;拿一家还没来的企业的数据去做谈判筹码,就说不通。二是能拿到的往往是字段,而不是全部明细:比如只给「是否正常申报」「月度用电是否超过某个值」,不给具体金额。
渠道三:企业授权
很多数据,最干净的拿法就是企业自己同意。常见的形式有两种:
投资协议里约定报送义务。 协议写明企业在约定期间按季度或按年报送用电量、纳税额、参保人数等考核数据,并同意地方向有关部门核实;
单独的授权书。 写明授权给谁、查什么、用于什么、期限多长、能否向第三方提供。
授权的要点在于写清用途。一份写着「同意贵方查询本公司相关信息」的授权书,看起来什么都授了,真到用的时候,哪件事在授权范围内反而说不清。
不该走的路:私下要、群里传
找熟人从系统里导一张表,或者把一份明细表放进几十人的工作群,这两种做法最常见,也最容易出问题。前者绕开了共享的审核,后者让数据一下子到了不该到的人手里。数据一旦传出去,就收不回来。
讲数据共享,很多人的注意力放在「能不能拿到」上。我们的看法是,真正的边界在拿到以后的用途。 同一份纳税数据,用来核对企业是否完成协议承诺,是正当的;用来在推介会上说「某企业去年纳税多少」,就是另一回事了。
落到操作上,有四条原则:
1. 目的限定。 拿数据之前先写一句话:这份数据用来回答什么问题。回答协议履约,就只拿协议里约定的那几项;回答园区整体运行,就只要汇总数。
2. 最小必要。 能用「是否」就不用「多少」,能用区间就不用精确值,能用人数就不要名单。核对用工承诺,要的是参保人数,不需要每个职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3. 汇总优先。 对内做分析可以到单个企业,对外公布一律用汇总数,而且汇总也要看够不够「粗」,下面第五节专门算一遍。
4. 不向外转。 从共享渠道拿到的数据,不转给第三方:委托招商机构、合作的基金、来考察的企业、银行,都属于第三方。有正当需要的,让第三方自己去取得企业授权。
还有一条,写在内部制度里:谁能看、谁能导出、留多久、离岗怎么交接。 第 38 期讲线索库时就提过这件事,企业数据也一样。
把招商工作里常见的几种用途排在一起,每种用途适合用什么数据、从哪条渠道拿、需不需要企业授权、能不能对外:
| 用途 | 适合用的数据 | 主要渠道 | 是否需要企业授权 | 能否对外 |
|---|---|---|---|---|
| 招商前研判投资方 | 登记、股东、处罚、涉诉、上市公司披露 | 公开查询 | 一般不需要;要看征信报告则需要 | 结论可在内部报告用,不对外传播 |
| 谈判中核实投资方实力 | 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 企业自行提供 | 企业提供即视为同意用于本次谈判 | 不对外 |
| 协议履约考核 | 用电、纳税、参保、固定资产投资 | 协议约定报送,加政务共享核实 | 协议中约定 | 不对外,考核结论可通报企业本人 |
| 政策兑现(奖补核算) | 协议约定的考核口径数据 | 政务共享,加企业报送 | 申报时由企业同意核实 | 按规定公示名单和金额(如有) |
| 园区运行监测、亩均评价 | 分企业的税收、用电、用地 | 政务共享 | 视当地制度 | 只公布达到汇总要求的数 |
| 对外推介展示 | 公开数据、汇总数据 | 公开渠道 | 点名某家企业的,要企业书面同意 | 可以,但不能倒推出单个企业 |
| 向第三方提供(中介、基金、银行) | — | 不经由招商部门转 | 由第三方自行取得企业授权 | 不由招商部门对外 |
这张表里,最容易越线的是倒数两行。推介材料想要有说服力,总想放几个具体企业的具体数字;第三方机构合作,总想要一份「园区企业经营情况表」。这两件事都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换一种做法:前者取得企业同意,后者让第三方自己去谈授权。
很多人以为,只公布行业汇总,不点名企业,就不会有问题。下面算一遍,看看汇总数在什么情况下会把单个企业「算」出来。
情形一:一个行业只有两家企业。
假设某园区对外发布各细分行业的亩均税收,其中「新材料」行业只有甲、乙两家:
| 企业 | 占地(亩) | 年纳税额(万元) | 谁知道这个数 |
|---|---|---|---|
| 甲 | 60 | 1,800 | 甲自己知道 |
| 乙 | 40 | ? | 不应被别人知道 |
| 合计 | 100 | 2,500 | 园区公布亩均 25 万元/亩 |
两家企业的占地面积,通过土地出让公示等公开渠道大体查得到。甲看到园区公布的「新材料行业亩均税收 25 万元」,就能算出:
行业合计纳税 = 25 × 100 = 2,500 万元 乙的纳税额 = 2,500 − 1,800 = 700 万元
园区没有点名,乙的纳税额还是被甲算出来了。
情形二:三家企业,一家独大。
假设「装备制造」行业有丙、丁、戊三家,年纳税分别是 3,400 万元、350 万元、250 万元,合计 4,000 万元。园区公布「装备制造行业年纳税 4,000 万元」。
这时候没有人能精确算出某一家,但丙一家占了 85%。行业里的人都知道丙是龙头,看到 4,000 万元,就能判断丙大约在 3,400 万元上下,误差很小。丁和戊知道自己的数,相减就是丙的准数。
怎么处理。 统计工作里常见的做法有几种,招商对外发布可以借用:
| 做法 | 怎么做 | 用在上面的例子 |
|---|---|---|
| 设最少家数 | 某一格少于约定家数(比如 3 家)不单列 | 新材料并入「其他」或上一级行业 |
| 设单家占比上限 | 某一家占比超过约定比例,该格不单列或只给区间 | 装备制造只公布「3,000 万元以上」或不单列 |
| 公布区间或档次 | 用「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代替精确数 | 两个情形都适用 |
| 只公布变化率 | 只给同比增速,不给绝对数 | 适合对外推介 |
家数和比例的门槛定多少,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数,各地可以在内部制度里约定。要点是:发布之前,让一个不参与制表的人试着「倒推」一次。 推得出来,就改。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园区、企业或项目。)
误读一:都是政府部门,数据可以随便共享。 部门之间共享有目录、有审核、有用途限制。拿到的数据只能用于申请时说明的用途,用途变了,要重新走程序。
误读二:签了投资协议,企业就授权了一切。 协议约定的是协议里写的那几项考核数据。协议之外的数据,比如企业的银行流水、客户名单,没有单独授权就不在范围内。
误读三:只要不点名,就不算泄露。 第五节算过,行业小、家数少、一家独大,汇总数照样能倒推出来。
坑一:参保要名单,不要人数。 核对用工承诺,人数就够了。名单里有每个职工的身份信息,拿了要管、要存、要销毁,责任比数据本身大得多。
坑二:用统计部门的单个企业数据做考核、发奖补。 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个调查对象资料,有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目的的要求。考核和奖补,要用协议约定的报送数据和相应部门的业务数据,不要直接拿统计报表里的分企业数。具体以《统计法》等现行规定为准。
坑三:数据交给委托招商机构。 第三方招商机构、合作基金要「园区企业名录和经营情况」,招商部门不宜把共享来的数据转过去。这一点和第 191 期讲的口径问题叠在一起,转出去的表一旦被引用,口径和保密两头都失控。
坑四:推介材料里写某家企业的具体纳税额。 哪怕数字是对的、企业平时也愿意宣传,也要事先取得书面同意。最稳妥的写法,是用企业自己公开披露过的数据。
坑五:拿一家企业的数据去压另一家。 谈判时说「隔壁那家亩均交了多少,你们得比他高」,等于把隔壁的数据交给了竞争对手。
坑六:表格在工作群里转。 明细表一旦进了群,就无法知道谁存了、谁又转了。对内的明细表,只在有权限的系统或指定的人之间流转。
数据边界不只是地方要守的规矩,企业也可以主动把它写进协议。签投资协议时,可以和地方约定三件事:
报送什么。 列明考核要用的几项数据、口径和频率,和第 191 期说的一样,口径写进条款;
用于什么。 写明这些数据用于协议履约考核和政策兑现,不用于其他目的;
怎么保密。 地方对报送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对外发布只用汇总数,点名使用须经企业书面同意。
这几条对地方也有好处:用途写清楚了,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实数据,依据就更足;企业心里有底,报送也更配合。第 72 期讲投资协议最容易出问题的条款,考核指标的口径是其中之一,数据条款可以和它放在一起谈。
| 序号 | 核对事项 | 做到了吗 |
|---|---|---|
| 1 | 用一句话写出这份数据要回答的问题 | □ |
| 2 | 能从公开渠道查到的,先查公开渠道 | □ |
| 3 | 走政务共享的,用途与本部门职责对得上,申请时写明用途 | □ |
| 4 | 需要企业授权的,授权书写明对象、范围、用途、期限、能否转提供 | □ |
| 5 | 能用「是否」「区间」「人数」的,不要精确值和名单 | □ |
| 6 | 对外发布前,检查每一格的企业家数和单家占比 | □ |
| 7 | 请一个不参与制表的人试着倒推一次单个企业的数 | □ |
| 8 | 推介材料点名企业的,已取得企业书面同意 | □ |
| 9 | 共享来的数据没有转给中介、基金、银行或其他企业 | □ |
| 10 | 明细表只在有权限的系统或指定人员之间流转,不进工作群 | □ |
| 11 | 谁能看、谁能导出、留存多久、离岗交接,有书面规定 | □ |
| 12 | 投资协议里写了报送内容、用途和保密义务 | □ |
企业数据能不能用,答案往往不是「能」或「不能」,而是「用在哪里」。用来核对承诺、兑现政策,名正言顺;用来展示、谈判、转给别人,就要先停一下。
招商靠的是企业的信任。一家企业知道它报给园区的数据只会用在约定的地方,下一家企业才愿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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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地方,招商部门拿企业数据,
最常卡在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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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园区、企业或项目,不构成法律意见。政务数据共享的目录与程序、企业授权的形式、纳税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的保密要求、统计资料的使用限制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统计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套文件和各地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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