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真打起来在哪里打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企业给海外客户供了一年的设备,最后一笔尾款五百多万美元迟迟不到。法务把合同翻到最后一页,争议解决条款只有一句:「双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没写在哪里仲裁,没写哪家机构,没写用哪国法律。真要打,第一场仗是先吵清楚在哪里打。
国际合同里,争议解决条款通常排在最后,签约时最没人愿意多谈,大家都觉得「不会走到那一步」。可一旦走到那一步,它决定的是:去哪个城市开庭,请哪里的律师,花多少钱、多长时间,拿到的裁决能不能变成钱。
我们在第 97 期讲 EPC 合同时提到,争议解决有前置程序,错过期限同样会失去权利;在第 156 期讲保函时说过,见索即付保函一旦被索赔,银行先付,企业只能事后去打官司或仲裁。这一篇就讲「事后」这一段:条款怎么写,真打起来在哪里打。
先说明:这一篇是一般性的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条款请熟悉国际仲裁和相关国家法律的律师起草和审核。
争议解决的约定,不一定只在最后一条。动手之前,先把下面几处都翻一遍:
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叫「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与管辖」,看仲裁还是诉讼、仲裁地、机构、规则、语言、仲裁员人数。
前置程序条款。 工程合同常有争议裁决委员会、工程师决定、高层协商期等,看有没有期限,走完了才能申请仲裁。
附件和从合同。 保函、母公司担保、付款协议、补充协议,常常各有各的争议条款,和主合同不一定一致。
订单和确认书背面。 长期供货靠一张张订单执行的,订单背面的格式条款可能另写了一套管辖,和框架协议打架。
翻完做一张小表:每份文件约定在哪里、怎么解决,对不对得上。对不上的,签约前就统一。
跨境合同里,多数企业最后选仲裁,原因主要有三条:
第一,执行。 这是最要紧的一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称《纽约公约》)的缔约方覆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我国也是缔约国。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到另一个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有一套相对统一的规则。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则要看两国之间有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安排,不确定性大得多。
第二,中立。 双方都不愿意去对方的法院打,选一个第三地的仲裁机构,谁都不占主场。
第三,专业和保密。 仲裁员可以选懂行业的人,程序一般不公开。
诉讼也不是没有用处。如果对方的资产就在本国,本国法院判决可以直接执行;争议金额小、事实简单的,诉讼有时更快更省。关键是先问一句:将来要去哪里拿钱? 对方资产在哪里,条款就朝着能在那里执行的方向写。
1. 仲裁地。 仲裁地不只是「在哪里开庭」,它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所在地:决定仲裁程序受哪国仲裁法管、由哪国法院监督、裁决被申请撤销时去哪里撤。开庭可以在别处,甚至线上开,仲裁地不变。选仲裁地,先看当地法院是否支持仲裁、是否是《纽约公约》缔约方。
2. 仲裁机构和规则。 机构管案件,规则管程序。国际上常用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国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名称要写全称、写准,写错了或者写了一家不存在的机构,条款就可能无效。各家机构都公布了推荐的示范条款,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改。
3. 适用法律。 合同实体问题适用哪国法律,和仲裁地是两回事,可以分开选。不写,就要由仲裁庭按冲突规则去确定,又多一层不确定。货物买卖还要看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排除得明确写出来。
4. 语言。 文件翻译、证人作证、律师选择都跟着语言走。合同是中英双语的,要写明以哪个文本为准,仲裁用哪种语言。
5. 仲裁员人数。 一名还是三名。三名更稳妥,但费用和时间也明显更多。可以约定争议金额在某个数以下用一名、以上用三名,或者适用机构规则里的简易程序。
下面是一组条款写法的对比,只说结构,不是可以直接照抄的文本:
| 写法 | 典型表述(示意) | 可能的问题 |
|---|---|---|
| 甲:只写「仲裁」 | 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 没有机构、没有地点,双方为管辖先打一轮;在我国法律下,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约定可能无效,以现行规定为准 |
| 乙:「或裁或诉」 | 争议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某法院起诉 | 在我国法律下,这类约定中的仲裁部分通常可能被认定无效,以现行规定为准;其他法域处理不一 |
| 丙:要素齐全 | 提交某机构按其届时有效的规则仲裁,仲裁地某城市,语言英文,仲裁员三名,合同适用某国法律 | 选择是否合理另说,但至少没有「条款本身」的争议 |
甲和乙这两种写法,看起来省事,打起来最费事:对方会先就「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一个程序性争议就可能拖上好几个月。
假设开头那笔尾款 500 万美元。企业有两种处境:
| 项目 | 情形一:条款要素齐全,第三地机构仲裁 | 情形二:条款只写「仲裁」,先打管辖 |
|---|---|---|
| 管辖争议阶段 | 无 | 约 6 个月,律师费约 25 万美元 |
| 仲裁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 约 20 万美元 | 约 20 万美元 |
| 己方律师费 | 约 50 万美元 | 约 55 万美元 |
| 翻译、专家、差旅等 | 约 10 万美元 | 约 12 万美元 |
| 合计费用 | 约 80 万美元 | 约 112 万美元 |
| 从启动到裁决 | 约 18 个月 | 约 24 个月 |
| 资金占用成本(500 万美元,年 5%) | 约 37.5 万美元 | 约 50 万美元 |
| 合计成本 | 约 117.5 万美元 | 约 162 万美元 |
算两个比例:
情形一的合计成本约占争议金额的 23.5%,情形二约占 32.4%。差出来的 44.5 万美元,几乎全部来自一句没写清楚的条款。
如果对方资产所在国对执行的配合度不高,还要再加一段执行程序的费用和时间。裁决赢了、钱拿不回来,前面的成本全部变成沉没成本。
有的规则允许仲裁庭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但能不能拿回、拿回多少,事先没人能保证。所以算账时,最好按「费用自己先垫、能否收回不确定」来算。
还有一个反过来的结论:争议金额不大时,国际仲裁未必划算。 争议 50 万美元,按上面的费用结构,成本可能和争议金额差不多。这时候协商、调解、出口信用保险理赔(第 101 期讲过),往往比仲裁更现实。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企业、案件或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
仲裁裁决不会自动变成钱。对方不主动履行,就要到其资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按《纽约公约》的一般框架,被申请执行国的法院一般不重新审理案件实体,只审查有限的几类事由,比如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被申请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和陈述机会、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和程序是否符合约定、执行是否违反当地公共政策等。具体事由和各国实践,以公约文本和当地法律为准。
几件要提前想好的事:
对方资产在哪里。 签约时就留意对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在别国的子公司和存货。
要不要保全。 仲裁期间对方可能转移资产。不少机构规则有紧急仲裁员和临时措施的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也有仲裁程序中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能不能用、怎么用,以现行规则和安排为准。
主体对不对。 签约的是对方的哪家公司?有没有资产?只有一家空壳签约,裁决再漂亮也执行不到钱。必要时要求母公司担保,并让担保的争议条款与主合同一致。
坑一:照搬对方模板。 对方模板通常写的是对方本国的法院或机构,对企业而言就是客场作战。可以谈,第三地仲裁是常见的折中。
坑二:主合同和保函、担保各写一套。 主合同在新加坡仲裁,母公司担保写在对方本国法院诉讼,一个争议拆成两处打。
坑三:纯国内争议选境外仲裁。 在我国法律下,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境外仲裁,可能面临效力问题,自贸试验区等另有特殊安排,以现行规定为准。境外设的项目公司与国内企业签约时,尤其要请律师判断。
坑四:忘了前置程序。 第 97 期说过,前置程序有期限。条款写了「先协商 30 天」,就要留下书面协商的记录,否则对方可能主张仲裁申请过早。
坑五:只重视条款,不重视证据。 仲裁是讲证据的。往来函件、验收记录、发货单据、变更确认,平时没留全,条款写得再好也打不赢。
| 要素 | 要问的问题 |
|---|---|
| 解决方式 | 仲裁还是诉讼?有没有「或裁或诉」的模糊表述? |
| 仲裁地 | 写的是城市还是国家?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方?当地法院对仲裁是否友好? |
| 机构与规则 | 机构全称是否准确?是否以示范条款为基础? |
| 适用法律 | 合同适用哪国法律?是否排除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 语言与人数 | 仲裁语言?以哪个文本为准?仲裁员一名还是三名? |
| 前置程序 | 有没有协商或裁决期限?怎么留书面记录? |
| 文件一致 | 主合同、订单、保函、担保、补充协议的争议条款是否一致? |
| 执行 | 对方资产在哪个国家?签约主体有没有资产?要不要母公司担保? |
| 成本 | 争议金额多大时值得仲裁?费用预算谁批? |
争议解决条款,是一份合同里最不该临时凑的一段。它平时没用,用的时候没有机会再改。
签约时多问一句「将来要去哪里拿钱」,条款就会写得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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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不对应任何企业、案件或仲裁机构,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仲裁协议效力、涉外因素认定、裁决承认与执行及保全安排,以《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法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各仲裁机构现行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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