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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新解 · 36

签了不落地:招商项目怎么收场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园区东侧有一块围了挡板的地。挡板上的效果图已经褪色,里面长满了草,只有几根打了一半的桩露在外面。三年前签约时,这里要建一个五亿元的项目;现在,招商部门每季度报一次「项目推进中」,企业那边的联系人换了两任,电话越来越难打通。

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几块这样的地。它们不出现在签约新闻里,也很少出现在年终总结里,但它们实实在在地占着土地、占着指标、占着当初兑现出去的那部分支持。

我们在第 72 期讲投资协议时,单独讲过「土地的退出机制」,说这件事不提前写,到时候只能靠协商,协商不成就是僵局;在第 88 期讲签约三年后回头看,把「启动退出」列为项目档案里的一种处置。这一篇接着往下讲:一个项目确定不会落地了,怎么收场。从识别停滞、协商调整,到终止、土地收回和补助返还,最后算一笔账,看早收场和拖着不收,差多少。

先说明两点。第一,这一篇不是法律意见,具体项目的处置,要以协议约定、现行规定和律师意见为准。第二,文中的时间表和金额都是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或项目。

一、先认清:「停滞」有四种

项目不动了,原因不一样,处理的路子也不一样。我们习惯先分成四种:

类型 典型表现 处理方向
地方原因 用地手续没办完、规划调整、配套没到、承诺没兑现 先把自己的事办完,不能直接追究企业
暂时困难 企业融资在谈、市场短期波动、母公司在调整 协商调整:延期、分期、缩小规模
方向改变 企业改了产品方向,或者在别处另选了址 协商调整或协商终止
实质放弃 联系不上、项目公司无实缴、无人员、无动作 启动终止程序

第一种最容易被忽略。我们在第 124 期讲过承诺兑现,说兑现卡在部门之间的事情很常见。如果地块的正式供电、规划条件或者某个手续本来就是地方没办完,那么企业没开工,责任未必在企业。收场之前,先把地方自己的那一栏核对一遍。

二、从哪里看:停滞的六个信号

不要等到协议约定的期限到了才发现问题。以下这些信号,大多在期限之前就能看出来:

信号 从哪里看 预警线(示意)
项目公司没有实缴 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 签约满一年仍为零
没有参保人员 人社部门参保数据 拿地满半年仍为零或个位数
用电量没有变化 供电部门的月度用电数据 约定开工日后三个月无施工用电
手续停在半路 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记录 一项手续超过六个月无进展
联系人频繁更换 招商部门的走访记录 一年内更换两次以上,且无决策层出面
企业主体有风险 司法、执行、股权冻结等公开信息 母公司或实控人出现被执行、股权冻结

第 88 期我们说过,「一年未注册、两年未落实用地」可以设成自动预警线。这里再加一条:到了约定开工日,现场没有施工用电,基本就可以判断项目不会按期开工了。 这个时点,正是启动处置的最佳时间,而不是再等一年。

跨部门调取用电、参保等数据,涉及数据共享的权限和程序,以当地现行规定为准。

三、第一条路:协商调整

不是所有停滞的项目都要终止。对「暂时困难」和部分「方向改变」的项目,协商调整往往比终止更好:地方保住了一个项目,企业保住了已经投入的钱。

常见的调整方式有四种:

延期。 开工、投产、达产期限往后顺延,一般只给一次,并约定新的时间节点和再次未达标的处理方式。

分期。 把一期建完、二期暂缓,暂缓部分的土地先不交付,或者约定一定期限内由地方收回。

缩小规模。 投资额、用地面积、产出指标一起调减,多出来的土地退回或者分割。

主体变更。 原企业引入新的投资方,或者把项目转给有能力承接的企业。这一条要特别谨慎,涉及土地转让的,要符合出让合同和现行规定,不能变成倒卖土地。

调整的关键,是把新的约定写成书面的补充协议,而不是会议纪要里的一句「同意企业延期」。补充协议要写清楚:调了什么、新的节点是什么、再不达标怎么办、原协议里哪些条款继续有效。

我们的看法是:调整只给一次机会。 同一个项目延了又延,不是在帮企业,是在给双方积累更大的损失。

四、第二条路:终止,要处理四件事

确定不再继续,就要终止协议。终止不是发一份通知就完了,至少要处理四件事。

第一件:土地

已经出让的土地,要不要收回、怎么收回、按什么价格收回。

一种是协商收回:双方签协议,地方按约定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注销或变更。价格一般在协议里有约定,常见的是原出让价,或者原出让价扣减一定比例,或者按评估价,具体以协议和现行规定为准。

另一种是按闲置土地的规定处置。国家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有专门的部门规章,大致的思路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定期限未动工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时间更长的,可以无偿收回。但如果闲置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处理方式不同。具体期限、比例、认定程序和例外情形,以现行规定为准。

两种方式的差别很大:协商收回快,但地方要付钱;按闲置土地规定处置,地方可能不用付钱,但程序长,企业对认定有异议的,还可能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件:地上物

桩基、地坪、围墙、半截的厂房,怎么处理?常见的选择是:评估后由地方或者新承接的企业折价收购;由原企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作价抵扣企业应返还的款项。

地上物最容易拖。拆了,企业觉得白投了;不拆,下一个企业未必用得上。最好在终止协议里一次约定清楚,而且约定移交的时间。

第三件:已兑现的支持

项目签约时,地方可能已经兑现了一部分支持:产业扶持资金、设备补助、配套设施,等等。项目没有落地,这些怎么办?

能不能要求返还、返还多少,首先看协议里有没有约定返还条件。协议约定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返还已兑现资金」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只能协商,或者另找依据。这也是第 72 期说的,违约条款不能只写一句「甲方有权收回相关支持」,而要写清条件、程序和计算方式。

另外要注意:《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以后,针对特定经营者的财政返还、税收奖励等措施受到限制。对条例施行前已经签订、已经兑现的支持怎么处理,以现行规定和配套细则为准,处置前请专业人士判断。

第四件:违约责任和其他费用

协议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协商。另外,还有一些容易漏的费用:已经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相关的税费能不能退,地方为项目专门修的道路、管网怎么算。这些在终止协议里都要有一句话。

五、一个示意:一个终止项目的时间表与损失分担

假设一个项目,签约时约定:协议投资 5 亿元,用地 100 亩,出让价每亩 30 万元。到了约定的开工日(记为 T0),情况如下:

企业已缴土地款 3000 万元,做了场地平整和部分桩基 800 万元,设计等前期费用 200 万元;

地方已兑现产业扶持资金 600 万元,协议约定「未按期开工的,全额返还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

地方为项目专门修建了配套道路和管网 400 万元,地块再招商时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的母公司已决定不再投资这一项目。

两条路的时间表

时点 路径甲:及早协商终止 路径乙:拖着不处理
T0 约定开工日,现场无施工用电,启动预警 约定开工日,「项目推进中」
T+1 月 书面催告,约谈企业决策层,现场核查 —
T+3 月 企业书面确认不再投资,双方进入终止协商 企业口头表示「还在研究」
T+6 月 签订终止协议:土地、地上物、返还、违约金一次约定 —
T+9 月 土地收回手续办结,款项结清 —
T+12 月 地块重新挂牌,配套设施移交新项目 闲置满一年,开始讨论闲置费
T+24 月 新项目开工 闲置满两年,启动收回程序
T+24~48 月 — 企业对认定提出异议,复议、诉讼;地块无法再出让

路径甲:终止协议的约定(示意)

土地按原出让价扣减 10% 收回,即 2700 万元,扣减部分作为违约金;

桩基等地上物评估作价 300 万元,由地方先行收购,再招商时转给新企业;

企业返还扶持资金 600 万元,另付资金占用费 50 万元,从地方应付款中直接抵扣。

结算下来,地方实际付给企业:2700 + 300 − 600 − 50 = 2350 万元。

两条路,各自损失多少

项目 路径甲:企业 路径甲:地方 路径乙:企业 路径乙:地方
土地 损失 300 万元(扣减部分) 收回土地,一年内可再出让 结果不确定,最坏情况下损失大部分土地款 土地被锁定三到四年
地上物与前期投入 1000 万元投入,收回 300 万元,损失 700 万元 300 万元地上物,转给新企业后收回 1000 万元基本无法回收 桩基闲置、老化,可能还要另花钱拆除
扶持资金 返还 600 万元,另付 50 万元占用费 全额收回,另得 50 万元 返还义务仍在,可能叠加诉讼 收回与否取决于诉讼结果
专门配套 — 400 万元由新项目继续使用 — 400 万元配套闲置三到四年
时间 约 9 个月结清 约 24 个月见到新项目开工 3 到 4 年 3 到 4 年后才能重新招商
合计可量化损失 约 1050 万元 主要是一年的空置 可能超过 4000 万元 三到四年的空置,加上诉讼成本

读这张表,有三点看法。

第一,早收场,双方都少亏。 路径甲里,企业亏了约 1050 万元,但把剩下的钱拿回去了;地方虽然先拿出 2350 万元的净支出,但土地一年内可以再出让,配套设施也不会浪费。路径乙看起来地方「不用掏钱」,代价是三四年里这块地一分钱产出都没有。

第二,地方真正的损失是时间。 假设这块地如果有一个正常运营的项目,每年每亩能带来 10 万元左右的税收,100 亩一年就是 1000 万元。路径乙比路径甲多拖两三年,就是两三千万元的机会成本,而且这还没算上就业和上下游配套。

第三,协议怎么写,决定了能走哪条路。 路径甲之所以能在九个月里结清,是因为协议里写了返还条件、资金占用费和收回价格。如果协议只有一句「甲方有权收回相关支持」,路径甲就会变成一场漫长的谈判。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企业或项目。)

六、几个常见的坑

1. 拖着不报。 停滞的项目一直报「推进中」,是因为没人愿意承认签错了。我们在第 88 期说过,回头看不能变成追责会,否则数据就会被美化。收场也一样:先处置,再总结,不要先追责。

2. 只用一句话的协议去收场。 协议里没写返还条件、收回价格和程序,到了终止的时候,每一项都要重新谈。所以收场的功课,其实要在签约时做。

3. 忽略地方自己的责任。 用地手续、规划条件、配套设施,任何一项是地方没做到的,按闲置土地规定处置都可能站不住,企业也有理由主张地方违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守信践诺,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4. 把收回的土地当作「解决了」。 土地收回以后,地上物、配套设施、规划条件要一起整理好,才能尽快再出让。我们在第 46 期讲过存量资产盘活,很多闲置厂房就是这么来的。

5. 主体变更变成了「卖壳」。 原企业把项目公司的股权转给别人,土地跟着走了,承诺却没人接。股权变更要不要地方同意、受让方是否承继原有义务,在第 72 期的协议条款里就应该写好。

6. 只盯着钱,不留档案。 一个项目为什么没落地、在哪一步停下的、最后怎么处置的,要写进项目档案。第 88 期说过,已经退出的项目最有信息量。

七、收尾:一个项目收场前的核对清单
序号 核对事项 是/否
1 停滞属于哪一类?地方原因、暂时困难、方向改变,还是实质放弃?
2 地方自己承诺的事项,逐项核对过兑现情况了吗?
3 实缴、参保、用电、手续进度,有不依赖企业自报的凭证吗?
4 有没有和企业决策层当面谈过,拿到书面意见了吗?
5 能协商调整的,补充协议写清了新的节点和再次未达标的处理吗?
6 决定终止的,土地按协商收回还是按闲置土地规定处置?比较过两条路的时间和成本吗?
7 地上物的作价、收购方和移交时间约定了吗?
8 已兑现的支持,协议里有没有返还条件?金额和资金占用费算清了吗?
9 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前后的支持措施,请专业人士判断过吗?
10 契税等已缴税费、专门配套设施的处理,终止协议里写了吗?
11 地块的再招商计划和时间表排了吗?
12 处置过程和原因写进项目档案了吗?结论有没有用到下一轮签约门槛?
写在最后

签了不落地,不是哪一个地方独有的问题。真正拉开差距的,是发现得早不早、收场得快不快。

一个项目拖三年,损失的不只是那块地,还有本来可以在那块地上落下的下一个项目。早一点承认、早一点处置,对地方和企业都是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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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地方,碰到签约不落地的项目,一般怎么处理?
卡在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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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派人到用人:出海员工本地化

本文为一般性讨论,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数字与时间表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企业或项目。闲置土地处置、行政协议争议与政策措施审查,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现行规定及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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