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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新解 · 26

招商中介:佣金怎么给才合规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园区的招商负责人,桌上放着两份材料:一份是中介发来的「项目推荐函」,写着某家企业有意落地、投资额十亿元,后面附了一句「按惯例,服务费为协议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另一份是财务科退回来的付款申请,上面批了一行字:依据是什么?合同在哪?企业到底投了多少?

招商中介是真实存在的需求。很多企业的选址决策,确实是被一个熟悉行业、熟悉企业决策人的中间人促成的。问题不在于该不该给中介钱,而在于:凭什么给、按什么给、什么时候给、用哪笔钱给。

我们在第 82 期讲线索来源时,专门留了一节讲「中介推荐的线索怎么看」,当时提了四个问题,最后一个是:服务费按落地结算,还是先要一笔前期费用?这一篇接着往下讲,把这个问题展开:一份委托招商的合同怎么写,按落地结果付费怎么分节点,用财政资金付钱要过哪几道关,以及最容易出事的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

一、先分清:你面对的是哪一种「中介」

同样叫中介,背后的关系可能完全不同。付钱之前,先把对方放进下面这张表里的某一格:

类型 常见形态 谁委托、谁付钱 要留意的地方
专业招商服务机构 有固定团队、行业研究和企业资源的公司 地方委托,地方付费 属于购买服务,要走采购或购买服务程序
企业的选址顾问 受企业委托,帮企业比较多个地方 企业委托,企业付费 它的立场在企业一边,地方再给它钱,就是两头收费
个人推荐人 商会成员、行业人士、老乡 多为口头约定,事后申请奖励 身份、关系、首次推荐的证据最难认定
「信息中介」 手里有一串项目名单,同时向多地推 谁出价高给谁 第 82 期说的「先报项目、再找企业」,多出在这一类

这四类,合规上的处理不一样。专业机构适合签服务合同、按节点付费;个人推荐人更适合按地方已经公开发布的奖励办法申报;企业的选址顾问,地方原则上不应再付费;「信息中介」则要先查清楚企业知不知道这件事,再谈别的。

我们的看法是:最常见的问题,不是佣金比例高了,而是没有分清对方是谁的人。

二、从哪里看:付一笔佣金,背后要有哪几样东西

一笔招商佣金要付得出去、经得起审计和巡察,至少要有下面这几样凭证。缺一样,就是日后被问责的口子:

凭证 作用 常见缺口
付费依据 地方正式发布的招商中介奖励办法,或经过程序签订的服务合同 只有领导的口头同意、会议纪要里的一句话
线索报备记录 证明这条线索是该中介首先推荐的 推荐函没有日期,或晚于企业首次接触时间
企业的确认 企业书面确认是因该中介介绍而来 只有中介单方面说法
落地凭证 投资协议、注册登记、实缴凭证、施工许可、投资入库、纳税数据 只有签约仪式照片和协议投资额
资金来源 列入预算的招商经费或购买服务资金 从别的专项挪用,或让企业代付
票据与税务 机构开具的发票;个人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用他人发票冲账,个人报酬不扣税

这张表也是一个顺序:先有依据,再有报备,再有落地,最后才是付钱。很多纠纷,都是因为顺序倒过来了:先答应了比例,再补依据;先付了一部分,再等落地。

三、合同怎么写:委托招商的六个关键条款

如果地方决定以合同方式委托一家专业机构招商,合同至少要把下面六件事写清楚。

1. 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是只负责推荐线索,还是要陪同考察、参与谈判、协助办理落地手续?范围决定了付费的合理性。只推荐一个名字和一个电话,和全程陪跑到投产,不应是同一个价格。

2. 「有效推荐」的认定。 这是最容易起争议的一条。要写清楚:推荐要以什么形式报备(书面、系统登记);报备后多长时间内有效(比如十二个月);地方在报备前已经接触过的企业不算;同一家企业被两家机构先后推荐,以报备时间在先者为准。

《民法典》合同编里有专门一章「中介合同」,其中对中介人如实报告的义务、促成合同后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仍应支付报酬等情形都有规定。合同里的「有效推荐」写得越清楚,日后越少扯皮。具体条文以法律原文和司法实践为准。

3. 计费基数。 按协议投资额、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还是按纳税?我们的建议是:不按协议投资额计费。 协议投资额是一个愿望,它越大,中介的分成越多,双方就都有动力把它往大里写。第 140 期讲考核时说过,「签大不签实」是只看签约额的直接后果,佣金也是一样。

4. 付费节点和比例。 分几次付,每次以什么凭证为准,下一节用数字展开。

5. 上限和扣回。 单个项目的佣金设总额上限;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撤资、迁出,或者事后查明推荐不实,已付的佣金按约定扣回。扣回条款要写明计算方式,而不只是「有权追回」。

6. 廉洁和回避条款。 中介承诺不向地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输送利益;中介如果同时接受了企业的委托和付费,必须书面披露;地方工作人员与中介存在亲属或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这一条不是摆设,第六节会讲为什么。

四、一个示意:按节点付费,一笔佣金怎么拆

假设一个园区委托一家招商服务机构,推荐了一个制造业项目(数字为示意):

协议投资额 1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8 亿元;

合同约定:佣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为基数,费率 0.5%;

单个项目佣金上限 500 万元;

达产后三年内企业整体迁出的,已付佣金按比例扣回。

如果按协议投资额一次付清,佣金是 10 亿 × 1% = 1000 万元,签约当天就付。按节点付费,是这样拆的:

节点 凭证 计费方式 本节点佣金
① 签约 正式投资协议(框架协议、意向书不算) 固定金额 20 万元
② 注册并实缴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实缴凭证达到协议约定的比例 固定金额 30 万元
③ 开工 施工许可,现场核查主体工程开工 固定金额 50 万元
④ 投资入库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数据,累计 6 亿元 6 亿 × 0.5% − 已付 100 万元 200 万元
⑤ 投产 首条产线调试、开始开票 剩余入库 2 亿元 × 0.5% 100 万元
⑥ 达产 按协议约定的达产标准,连续两个季度 达产奖励 50 万元
合计 450 万元,未超过上限

再看两种不顺利的情况:

情形 一次性按协议额付 按节点付
签约后一直没开工,两年后解约 已付 1000 万元,追回困难 已付 20 万元
开工后只建成一半,入库 4 亿元,未达产 已付 1000 万元 已付 20 + 30 + 50 = 100 万元(入库未到 6 亿元,第④节点不触发)
顺利达产,第二年整体迁出 已付 1000 万元,无扣回约定 已付 450 万元,按约定扣回一部分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或项目。)

这张表的意思很直接:节点付费不是为了少付钱,而是让钱跟着结果走。 项目顺利时,中介拿到的并不少;项目不顺时,地方的损失被锁在前几个节点的小额固定费用里。

节点的设计还有两点讲究。前几个节点用固定金额、金额要小,是为了覆盖中介前期跑腿的基本成本,又不至于让「签约」本身变成一桩生意;后几个节点按入库额计费、金额要大,把中介的利益绑在投资真正落地上。另外,「实缴」这个节点,可以结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的规定来约定比例,具体以法律原文和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五、财政资金付钱:要过的几道关

如果佣金由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支付,事情就不只是双方的合同了。

第一关:有没有预算。 招商经费、购买服务资金要列入预算。临时从其他专项资金里挪一笔来付中介费,即使合同再规范,也过不了审计。

第二关:程序对不对。 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招商服务,一般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的范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签订合同。金额多大要走什么方式,以现行规定和本地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为准。按奖励办法给个人推荐人发奖励,则要以正式发布、对所有符合条件者一视同仁的办法为依据。

第三关:标准是不是公开的。 一个比例只对这一家中介、只对这一个项目适用,事后很难解释。把奖励办法、计费基数、节点和上限提前公开,本身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四关:能不能和企业的优惠搅在一起。 有的中介会对企业说「我能帮你谈到税收返还」,对地方说「这家企业要的就是返还」,然后从中抽成。第 124 期讲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后,针对特定经营者的税收优惠、选择性财政奖励和补贴受到限制。中介能谈下来的,地方也不能答应;地方不能答应的,中介更不该拿来当筹码。

第五关:票据和个税。 机构凭合规发票结算;付给个人的报酬,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让第三方开票、拆成多笔小额付款规避程序,都是审计里一眼就能看出来的问题。

各地对招商中介奖励的态度并不一样:有的地方有成文的奖励办法,有的地方已经取消或收紧,也有的地方只认机构不认个人。具体以本地现行文件为准,付钱之前先请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同事看一遍依据,比事后解释要省事得多。

六、利益冲突与廉政风险:最容易出事的五种情形

招商中介这件事,出问题往往不是因为比例,而是因为关系。下面五种情形,在设计制度时要提前堵上:

1. 两头收费。 中介同时受企业委托收取选址服务费,又向地方申领招商佣金。它在谈判桌上到底替谁说话?对策是在合同和报备表里要求书面披露,并由企业书面确认。

2. 自己人做中介。 招商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成立中介公司,或者以「个人推荐人」的身份申领奖励。对策是建立利益关系申报和回避制度,审批付款时核对中介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佣金回流。 中介拿到佣金后,再把一部分以各种名义送回经办人手里。这是典型的廉政风险,可能涉及受贿、行贿等刑事责任。对策是付费审批与项目经办分离,大额佣金由集体决策并留痕。

4. 本来就会来的企业。 企业已经和地方接触了几个月,中介最后才补一份推荐函。对策是报备在先,以系统登记时间为准,地方已有接触记录的企业不再认定为有效推荐。

5. 推荐不实。 中介夸大企业的投资意向,或者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推荐」了。对策是第 82 期说的那个动作:拿到企业名称,先自己查公告和公示,再请中介安排与企业决策人直接见面。

我们的看法是,廉政风险最好的防线,是让每一笔佣金都能被一个不认识中介的人看懂: 依据在哪、凭证在哪、谁批的、为什么是这个数。做到这一步,经办人自己也是安全的。

七、常见的误读和坑

「行业惯例是百分之一。」 没有什么全国统一的惯例比例。各地办法里的比例、基数、上限差别很大,以协议投资额为基数的比例尤其不可比。

「签约就算成功,佣金先付一半。」 签约只是第一个节点。把大部分佣金放在签约时付,等于把风险全部留给了自己。

「按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中介奖励,最直接。」 看起来和结果挂钩,但如果实际上是把企业的税收拿出一部分来分,就容易和税收返还的问题搅在一起,要特别慎重,以现行规定为准。

「个人推荐,没有合同也没关系。」 没有合同,就要有正式的奖励办法和报备记录;两样都没有,这笔钱就没有付的依据。

「中介推荐的项目,我们照单全收。」 第 82 期那张漏斗表里,中介推荐的线索落地率并不高。线索进了台账,仍要按产业图谱筛一遍,对不上的,不因为有中介就进重点名单。

八、和线索管理连起来

第 82 期讲过,每条线索都必须记录来源;第 38 期讲过线索、台账、看板三件套。招商中介的管理,其实就是在这套台账上再加几列:

字段 用途
推荐方名称、类型(机构 / 个人) 对应第一节的分类
报备时间、有效期截止日 认定首次推荐
是否同时受企业委托 识别两头收费
与经办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申报结果) 回避
已达成节点、已付金额、剩余上限 节点付费跟踪
扣回条件和观察期截止日 迁出、撤资时及时启动扣回

有了这几列,年底算漏斗时,中介来源的转化率和单位落地成本就能算出来:一年付了多少佣金,换来了多少入库投资。这比争论「中介有没有用」更有说服力。

九、收尾:付一笔招商佣金前的核对清单
环节 核对什么
身份 对方是机构、个人、企业的顾问,还是信息中介?是否同时受企业委托?
依据 有没有正式发布的奖励办法,或经过程序签订的服务合同?
报备 报备时间是否早于地方首次接触企业?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确认 企业是否书面确认因该推荐方介绍而来?
基数 是否以到位资金、投资入库额等可核实的数为基数,而非协议投资额?
节点 本次付款对应哪个节点?凭证是否齐全、可由第三方核实?
上限与扣回 是否设总额上限?迁出、撤资、推荐不实时如何扣回?
资金 是否列入预算?是否按采购或购买服务程序确定?
票据税务 发票是否由收款方本人开具?个人报酬是否代扣个税?
回避 经办人与推荐方是否有亲属或利益关系?付款审批是否与项目经办分离?
公平竞争 中介是否以税收返还、专项优惠等不能兑现的条件游说企业?
写在最后

招商中介的价值,在于它能把一家企业带到地方面前;它的风险,在于钱和关系纠缠在一起,谁也说不清。

把依据定在前面、把钱分在节点上、把关系摆在桌面上,中介可以放心做事,经办人也可以放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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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地方,招商中介的佣金是怎么约定的?
遇到过哪些说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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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地区、项目或机构,不构成法律意见。招商中介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标准,以《民法典》《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及各地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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