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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工具箱 · 25

估值条款:对赌、回购与优先权

资本成长学堂 · 道纳出品

设想一家成长期企业拿到了第一份投资意向书:估值谈得很顺,创始人很满意。正式协议发过来,附件里多了一份二十多页的「补充协议」,写着业绩补偿、回购、优先清算、反稀释、领售。律师问创始人:这几条,你算过最坏情况下要掏多少钱吗?创始人愣住了。

估值是一个数,估值条款是一组条件。投资人愿意给高估值,常常是因为这组条件替他兜了底。这一篇把股权融资协议里最常见的五类条款拆开讲:它们在哪份文件里,各自怎么算,签之前该问什么。

我们在第 113 期讲出海并购时提过「分期和对赌」,那是买方视角;这一篇站在融资企业和创始人这一边。

一、从哪里看:条款散在三份文件里

一轮股权融资,通常不止一份文件:

文件 常见内容 要留意的地方
投资意向书(条款清单) 估值、金额、主要权利的框架 多数条款不具约束力,但后面的正式协议基本照着它写
增资协议 认购价格、出资时间、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 先决条件没满足,钱就不到账
股东协议 / 补充协议 对赌、回购、优先清算、反稀释、领售跟售、一票否决 最「贵」的条款几乎都在这里
公司章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规则 补充协议和章程不一致时,对外以章程为准,内部容易起争议

还有一处公开资料可以参照:拟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里,通常有一节专门披露历史上签过的特殊权利条款,以及这些条款在申报前是怎么终止、什么情况下会恢复的。想知道一份「成熟」的补充协议长什么样,翻几份同行业的招股说明书,比看任何模板都具体。

二、五类条款,一句话说清

估值调整(对赌)。 约定一个业绩或上市目标,没达到,就按约定调整估值:创始人或公司给投资人补现金,或者补股权。

回购。 约定一些触发事件,比如到期未上市、业绩低于某个比例、创始人严重违约,投资人可以要求按约定价格把股权买回去。

优先清算。 公司被出售、清算时,投资人先拿回约定的金额,剩下的再分。

反稀释。 后面一轮的价格比这一轮低,投资人的入股价格按约定往下调,多拿一些股权。

领售与跟售。 领售是多数股东要卖公司时,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一起卖;跟售是创始人卖股时,投资人有权按同样条件一起卖。

五类条款里,前两类直接决定「谁掏钱」,后三类决定「怎么分钱」。下面用一组示意数字,把前两类和优先清算、反稀释算一遍。

三、一个示意:对赌没达标,要补多少

假设一家企业这一轮融资(数字为示意):

投资人投入 5000 万元,投后估值 5 亿元,持股 10%;

估值依据:次年承诺净利润 5000 万元,按 10 倍市盈率;

次年实际净利润 3000 万元,完成 60%。

方式一:现金补偿

常见公式是:补偿金额 = 投资款 ×(1 − 实际净利润 ÷ 承诺净利润)

= 5000 ×(1 − 3000 ÷ 5000)= 2000 万元

另一种写法是按估值差额补:调整后估值 = 3000 × 10 = 3 亿元,投资人按 10% 应得的价值是 3000 万元,差额也是 2000 万元。两种写法在这组数字下结果一样,但如果协议里还有「已分红扣除」「补偿上限」,结果就会分开,所以公式要逐字写进协议。

方式二:股权补偿

按 3 亿元重新算投后估值,投资人 5000 万元应占 5000 ÷ 30000 ≈ 16.67%,比原来多 6.67 个百分点,通常由创始人无偿或象征性价格转让。

对创始人来说,这意味着:一年业绩差了四成,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就多了三分之二。如果创始人原来持股 60%,转让后降到约 53.3%,离一些重大事项需要的三分之二表决线就更远了。

方式三:回购

假设协议约定:四年内未完成上市,投资人可要求按「投资款 + 年 8% 单利 − 已分得红利」回购。

单利:5000 ×(1 + 8% × 4)= 6600 万元,假设已分红 200 万元,回购款 6400 万元;

如果写的是复利:5000 × 1.08⁴ ≈ 6802 万元,扣除分红后约 6602 万元。

一个字的差别(单利还是复利),四年下来差了 200 多万元。

三种方式叠在一起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这几条同时生效。假设第二年先付了 2000 万元现金补偿,第四年又触发回购:如果协议没写「已支付的补偿款从回购价款中扣除」,投资人可能主张 2000 + 6400 = 8400 万元,比它投入的 5000 万元多出 68%。

情形 创始人或公司最多要付 相当于投资款的倍数
只有现金补偿 2000 万元 0.40 倍
只有回购(单利) 6400 万元 1.28 倍
补偿 + 回购,未约定扣除 8400 万元 1.68 倍
补偿 + 回购,约定扣除 6400 万元 1.28 倍

(以上数字为示意,未考虑税费,不对应任何公司。)

四、优先清算和反稀释:两组小账

优先清算:卖了 3 亿,怎么分

假设几年后公司以 3 亿元整体出售,投资人仍持股 10%:

不参与分配的 1 倍优先: 投资人在「拿回 5000 万元」和「按 10% 分 3000 万元」中选高的,拿 5000 万元;其余股东分剩下的 2.5 亿元。

参与分配的 1 倍优先: 先拿 5000 万元,再按 10% 分剩下的 2.5 亿元,即再拿 2500 万元,合计 7500 万元。

同样是「1 倍优先」,有没有「参与分配」四个字,投资人多拿 2500 万元。出售价格越低,优先清算越「值钱」;出售价格很高时,不参与分配的优先权就不起作用了。

反稀释:下一轮价格低了

假设本轮投资人以每股 10 元买入 500 万股,公司总股本 5000 万股。下一轮遇到行情不好,以每股 6 元增发 1000 万股,融资 6000 万元。

完全棘轮: 投资人的价格直接调到 6 元,应持有 5000 万 ÷ 6 ≈ 833.3 万股,要补约 333 万股;

广义加权平均: 新价格 = 10 ×(5000 + 6000 ÷ 10)÷(5000 + 1000)≈ 9.33 元,应持有约 535.7 万股,补约 36 万股。

两种算法,补的股数差了九倍多。补出去的股,通常来自创始人。

(以上数字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

五、我们的看法:先算最坏情况,再谈估值

很多创始人谈判时盯着估值,把补充协议交给律师「看看有没有问题」。我们的看法是,顺序应该倒过来:

第一,把所有条款同时触发的最坏情况算出来。 像上面那张表一样,写出「最多要付多少、最多要让出多少股权」。如果这个数超过了创始人个人能承受的范围,估值再高也没有意义。

第二,用估值去换条款,而不是反过来。 一个 5 亿元估值配一整套对赌回购,和一个 4 亿元估值只配普通的优先清算,后者对创始人可能更安全。估值低一点,换掉一条回购,常常是划算的。

第三,分清「对公司」和「对创始人」。 补偿和回购的义务人是公司、创始人,还是两者连带,后果完全不同。义务人是创始人个人的,等于把公司的风险转成了个人的债务。

第四,看能不能执行。 投资人和公司之间的对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其效力,但能否实际履行,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规定:公司回购股权,通常要先完成减资程序;公司给现金补偿,通常要有可分配利润。具体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这也意味着,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谈判时这一条要单独谈。

六、常见的误读和坑

「对赌是行业惯例,大家都签。」 签的人多,不等于条件一样。补偿上限、计算公式、触发期限、义务人,每一项都有谈判空间。

「业绩差一点,投资人不会真的追。」 投资人背后有自己的出资人和存续期。基金到期要退出时,回购权往往是最直接的退出路径。

「上市了,这些条款就没了。」 申报前通常需要清理特殊权利条款,但有的协议会约定「申报失败或撤回后自动恢复」。恢复条款要看清楚,它意味着风险只是被推后了。

「补充协议是私下签的,章程里没有,就不算数。」 在股东之间,补充协议通常仍有约束力;只是对公司和第三方的效力,要结合章程和法律规定判断。不要以为没进章程就可以不管。

「承诺利润用的是什么口径,到时再说。」 是净利润还是扣非净利润?是否扣除股份支付?审计机构由谁指定?我们在第 115 期讲过股份支付会影响利润,激励一做,账面利润就少一截,对赌口径如果没有剔除,等于自己给自己加了难度。

领售权门槛太低。 如果约定持有一定比例的投资人就可以发动领售,创始人可能在自己不同意的价格上被「带着卖」。领售通常应设价格下限、时间限制,并要求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

七、收尾:签补充协议前的核对清单
条款 核对什么
对赌目标 指标口径(净利润 / 扣非 / 是否剔除股份支付)、审计机构、考核年度
补偿方式 现金还是股权?公式逐字写清;有无上限(如不超过投资款)
回购触发 触发事件是否具体、可客观判断;上市「未完成」的认定时点
回购价格 单利还是复利、年化多少、是否扣除已分红和已付补偿
义务人 公司、创始人还是连带?创始人责任是否以其所持股权价值为限
优先清算 几倍?参与还是不参与分配?是否设参与分配的总额上限
反稀释 完全棘轮还是加权平均?员工激励、战略投资等是否列为例外
领售跟售 发动门槛、价格下限、时间限制
条款终止 申报上市前是否终止?有无恢复条款?
最坏情况 所有条款同时触发,最多付多少、让多少股权
写在最后

估值条款的作用,是把对未来的分歧提前写成规则。规则本身没有对错,问题出在签的时候没算过。

一张纸,把五类条款在最坏情况下的金额算出来,往往比多谈两千万估值更重要。

留言区想听听

你签过或者见过的投资协议里,
哪一条最难谈?

下期预告 · 招商新解 25 · 周二

招商团队怎么考核:签约额之外

本文为一般性讨论,文中数字均为示意,不对应任何公司,不构成投资或法律建议。对赌、回购等条款的效力与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为准,拟上市企业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以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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